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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将丧失保证债权-钟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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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81民初22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在住所地从事饲料经销业务,2022年1月之前与原告钟祥某饲料有限公司连续有十多年的饲料销售业务往来。2022年1月1日,原告钟祥某饲料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陈某、黄某(乙方)签订一份《赊销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20万元赊购额度,在赊销额度内给予乙方每次提货之日起月清的信用账期;若乙方逾期未清偿货款,应自每笔货款信用账期届满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点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并支付赊销额度20%的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2022年1月7日,被告陈某、黄某向原告出具20万元欠条,被告黎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原告分5次向被告供货84吨,货款总额268800元,被告陈某与原告员工孔某在《账单核对明细》上签字确认。被告仅支付1万元货款后,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责成业务员承担58800元损失后,就剩余20万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审理中,原告承认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黎某主张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黄某共同偿还货款20万元及利息19240元;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驳回原告要求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三张"保证责任失效"的典型场景

1. 保证期间是"权利休眠闹钟",超时自动失效
本案中,欠条约定还款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5日,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至2023年6月25日)。但原告直到2024年5月才起诉,早已超过保证期间。法院明确指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实操警示

2. 违约金"高开低走",法院有权"砍半执行"
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1.68%计算资金占用费,但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直接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的4.81%。这意味着原告4.6万元的利息诉求,最终只获支持1.9万元。

企业避坑指南

3. "质量问题"败诉真相:90%的纠纷输在证据
被告陈某声称饲料导致鸭子产蛋率暴跌,但未提供: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 养殖户签字的损失确认书
✓ 原告业务员现场确认的书面记录
仅有口头陈述和自制表格,法院自然不予采信。

企业自保锦囊

特别提醒:本案中被告辩称"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但因无法举证仍需担责。企业签约务必做到"三当面":当面填写、当面签字、当面盖章,切勿邮寄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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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与真实案件细节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