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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劳动合同不能互相替代,未缴社保将承担赔偿责任-松滋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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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10民终4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2月26日,周某到襄大松某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帮厨。周某在襄大松某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并购买社会保险。宜城某大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与周某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至2019年2月25日。根据周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发放工资3100元(交易明细显示为1-3月工资)、2050元、2050元、2050元、2050元、2050元、2050元、1734元,合计17134元,其2019年1月-10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713.4元。2019年12月30日,周某就其与襄大松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宜城某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6日,2019年11月11日名称经登记变更为湖北某大有限公司。襄大松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7日,由宜城某大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登记为张某武。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周某与襄大松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襄大松某有限公司需向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84.1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42.5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00元、养老保险损失6288元、失业保险金损失3189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1324元,合计31927.68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两个致命误区,值得所有企业老板和HR高度警惕:

误区一:认为"集团公司签的合同,子公司用工也认账"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既然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一家人",由母公司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在子公司干活也没问题。本案中,襄大松某有限公司是湖北某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张某武。当湖北某大有限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却在襄大松某有限公司工作时,企业就天真地以为"这不就是一回事嘛"。

但法院明确指出:虽然母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但各自是独立法人!襄大松某有限公司是独立用工单位,却让母公司签合同,这等于没签!结果呢?合同到期后(2019年2月25日)没续签,企业被判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084.16元)。记住:谁用工,谁签合同,这是铁律!

误区二:以为"不交社保只是行政处罚,大不了补缴"

更多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给员工交社保?小问题!社保局查到了大不了补缴嘛"。本案中,襄大松某有限公司不仅没给周某交社保,连社保账户都没开。结果呢?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周某养老保险损失6288元、失业保险损失3189元、医疗保险损失1324元,合计近万元!

关键点来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没给员工办社保,且社保局无法补办(比如员工已离职),员工可以直接起诉企业索赔损失,这属于法院管的事!企业不能再用"社保是社保局的事,法院别管"来推脱了。更可怕的是,员工以"没交社保"为由辞职,企业还得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4100元)。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1. 用工主体必须与签约主体一致
    关联企业用工要格外小心!员工在A公司干活,就必须和A公司签合同,发A公司工资,交A公司社保。别图省事让"大老板"统一签,否则就是埋雷。

  2. 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哪怕只超1天,就要付双倍工资!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最迟在到期前15天完成续签或终止手续。

  3. 社保必须"应缴尽缴"
    别再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鬼话,这种承诺纸在法律上就是废纸!更别用现金补贴代替社保,一旦出事,企业要赔的可能比补缴的金额高几倍。记住:社保是法定义务,不是 optional(可选)!

特别提醒:很多中小企业以为"我没签合同也没事,员工不会告我"。但现实是,员工离职时一句"你没交社保",企业就可能面临数万元赔偿。本案中,周某工作不到两年,企业最终赔了3万多,平均每月用工成本增加1500多元,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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