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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不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对非住户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应城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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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1126号(一审)、(2023)鄂09民终2136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丁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不是被告应城瑞某有限公司管理的瑞丰国际城小区业主。2023年2月27日16时56分原告丁某进入瑞丰国际城小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原告丁某经过绿化区的树林,进入设置了高1.2米并写着"高空危险,禁止攀爬"标示的铁质围栏,爬上车库顶棚,从车库顶棚掉下高约4米至5米的水泥地面上受伤。原告丁某摔伤后,由小区保安发现后报警,报120及时送至应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驳回丁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防护围栏,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丁某作为非小区住户的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受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尤其是物业公司)看到这类新闻会紧张:"如果有人在我管的地方摔伤,是不是都要赔钱?"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所有区域都算"公共场所",企业责任有边界!

核心风险点:

  1. 居民小区≠法定"公共场所"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等场所管理者要对"公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居民小区只对业主和住户负责。本案中,丁某不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对他没有无限责任。企业要记住:外来人员擅自进入非公共区域(如设备间、车库顶棚),企业责任大幅降低

  2. "警示+防护"是免责关键
    法院认可了两个事实:

    • 围栏高度达1.2米(符合安全标准)
    • 标语清晰写明"高空危险,禁止攀爬"
      这意味着:只要危险区域做到"看得见、拦得住",企业就尽到了义务。如果企业连基本防护都没有(比如破旧围栏不修、危险处无标识),一旦出事很可能要赔钱。
  3. 外来人员责任自负
    丁某是穿过绿化带、翻越围栏后主动爬顶棚摔伤的,法院直接认定"主要责任在监护人"。企业不必为他人故意冒险行为"背锅"——就像商场不会为翻越警戒线偷拍的游客受伤买单。

企业实操建议:

一句话总结:
企业不是"安全保姆",只需对管理范围内、合理可预见的风险负责。做好基础防护+清晰警示,就能守住法律底线,避免为他人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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