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酒驾免责条款无效-潜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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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005民初17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4日,侯某将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保潜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1日0时起至2019年7月20日24时止。侯某当日交纳了交强险保费665元和商业险保费1086.05元。
2019年3月20日,侯某的父亲侯应成酒后(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24.24mg/100ml)驾驶该车,与刘珍桂驾驶的人力二轮车相撞,造成刘珍桂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侯应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珍桂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3月22日,侯某与侯应成及刘珍桂亲属在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赔偿730000元并已支付。
侯某向中国人寿财保潜江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酒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经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中"侯某"的签名不是侯某本人所签,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侯某交付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保潜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及部分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310555.35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酒驾不赔"的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仍然无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保险公司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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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签名被鉴定为非投保人本人所签,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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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不完整:保险公司既无法证明已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如录音录像、视频确认等)证明已就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对企业(尤其是保险行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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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投保流程,杜绝"代签名":很多保险业务员为图省事,替客户代签投保单和声明文件。本案中,《投保人声明》的签名被鉴定为非本人所签,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败诉。正确做法是:必须确保投保人亲自签署所有文件,或在有授权的情况下留存完整的授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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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不要只依赖一纸签名。建议采用"双录"(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投保过程,对免责条款进行重点讲解并让客户确认;或采用电子签名系统,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确保客户真正了解免责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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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条款必须有签收证明:必须随投保单一并交付保险条款,并让投保人签收确认已收到并阅读相关条款。不要以为客户交了钱就万事大吉,没交付条款就是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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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效力有严格规定。对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必须履行严格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一般企业的启示:
很多企业也会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作为投保方,您也应:
-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
- 确保收到并阅读了完整的保险条款
- 对不理解的条款及时询问,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解释
- 保留自己已收到条款并了解内容的证据
本案给所有企业的警示是:合同签订不是走过场,而是法律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企业,都应当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保险公司要规范操作流程,投保企业要认真审阅合同,双方共同维护交易安全。否则,看似明确的免责条款可能因为一纸不真实的签名而变成"废纸",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
记住:在法律面前,"我以为"不是借口,"确实做了"才是关键——但前提是您能证明"确实做了"。规范操作、保留证据,才是企业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