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明确约定 先开发票后付款 时,买方未收到发票可顺延支付不承担违约责任-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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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21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潜江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关于潜江某公司烟囱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某公司为潜江某公司提供烟囱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安装等服务,合同总价160万元(含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20%预付款(需先提供发票);设备到货检验合格后付50%(需先提供发票);安装调试完毕后付25%(需先提供发票);质保期(2年)届满后付5%尾款(需先提供发票)。
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开具32万元发票,潜江某公司于5月29日支付32万元。2019年10月31日,项目竣工并经三方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5日苏州某公司开具80万元发票,潜江某公司于11月22日支付80万元。2020年7月14日苏州某公司开具40万元发票,但潜江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通过保理方式仅支付37.08万元(少付2.92万元),又于2021年8月18日支付40万元。2021年11月1日质保期届满,苏州某公司多次要求潜江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质保期完结报告》,至2023年7月,潜江某公司使用部门负责人李某军及项目总经理迟某伟签署该报告,确认"运行期间未见异常",但工程成本中心未签字且无公司公章。截至2025年7月16日,苏州某公司共收到货款149.08万元,尚有10.92万元未收到(其中2.92万元为第三期款尾款,8万元为质保金)。苏州某公司未向潜江某公司开具质保金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苏州某公司起诉要求潜江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92万元及利息。潜江某公司辩称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因质保期完结报告未完全签署且苏州某公司未开具质保金发票。
法院判决:潜江某公司应向苏州某公司支付货款10.92万元,但仅对其中2.92万元支持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175%,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对质保金8万元部分不支持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潜江某公司负担。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蕴含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发票与付款的关系。很多企业认为"开发票只是小事""付款才是大事",殊不知,当合同中白纸黑字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时,买方在没收到发票前不付款,居然不算违约!
法院判决告诉我们:虽然一般情况下,开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直接影响付款义务,但如果合同中明确、反复约定"卖方应提供发票,否则买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那么这条约定就是有效的,买方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没发票,我就不付款,还不算我违约"。
本案中,苏州某公司吃了大亏:8万元质保金虽然要回来了,但一分钱利息都没拿到!为什么?就因为没按合同约定开具那张8万元的发票。而2.92万元那部分,因为发票早就开了,所以能拿到利息。这一对比,损失立现。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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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别小看"发票条款"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金额、付款时间,却对发票条款草草带过。本案中,合同反复强调"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款",还专门写明"卖方应及时提供等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方有权顺延付款"。这种明确约定就是一把"双刃剑"——对你有利时能保护你,对你不利时也能伤到你。签合同前务必仔细审阅发票条款,明确是"同步履行"还是"先票后款"。 -
履行合同时,发票别拖延
本案苏州某公司就是因为质保金发票没开,白白损失了两年多的利息。对企业来说,开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但拖延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建议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每笔应收款对应的发票开具时间设定提醒,特别是质保金这类后期款项,更不能因为"金额小"或"关系好"就忽视。 -
催款时,先检查自己是否履约到位
很多企业一到付款日没收到钱就急着发律师函、打官司,结果发现是自己先违约了(比如没开发票)。本案中,苏州某公司如果先补开发票,再主张逾期利息,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催款前先自问:我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发票开了吗?验收材料齐全吗?避免"理直气不壮"。
发票虽小,风险不小。在商业往来中,看似简单的"先票后款"约定,可能成为对方合法拖延付款的"护身符"。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白: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一条款都可能成为未来纠纷的关键。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看清楚发票条款,可能为你避免数万元的损失;履行合同时及时开具一张发票,可能为你多赚回几千元的利息。这些细节,往往决定着企业利润的"最后一公里"能否顺利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