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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后付款不明晰导致欠款责任难脱-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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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41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6日,某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建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一份《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施工》(合同编号:10040),约定,某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施工项目;承包范围为原桩基基础破除,储罐基础制作,配套土建;工程内容为现场硬隔离,原桩基基础及承台基础破除,原煤棚地坪基础破除及回填,基础排水部分破除,施工罐基础及直径400砼承罐罐注桩,配套土建。潜江某备公司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20年9月17日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开工,于2021年4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12月28日某化公司向某建公司支付了该项目的工程款1927414.14元。2020年10月15日,某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建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一份《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合同编号:10042),约定,某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均为现场清运,屋面防水,外墙修补及涂刷岩片漆,大厅、门窗整改……。潜江某备公司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20年10月16日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开工,于2021年1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1月26日某化公司向某建公司支付了该项目的工程款965099.94元。

同时查明,某建公司在与某化公司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就上述两份合同的施工内容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与潜江某油公司签订了《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施工劳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与潜江某备公司签订了《会议室电路等维修、漂粉精中控室改造等工程机械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16日与潜江市瑞家商行签订了《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模板、木方等采购》;于2020年12月23日与潜江市某筑公司签订了《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劳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9日与潜江市范荆机械设备服务部签订了《粮食加工厂周转库施工、储运部库房维修等工程机械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与湖北某筑公司签订了《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外墙真石漆等采购》;于2021年10月13日与潜江市某材经营部签订了《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盐化工日化品运行部包装线搬迁工程两个项目的门窗采购》;于2020年12月23日与潜江市某材经营部签订了《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铝合金隔热断桥平开窗含中空玻璃等采购》,但上述8份合同内容实际均由潜江某备公司履行完毕。另,某建公司在上述8份合同中均约定在合同相对方开具相关票据后6个月内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款项。

庭审中,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认可,潜江某备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某建公司应付潜江某备公司工程款2547535.33元,扣减某建公司为潜江某备公司提供的甲供料费用302103.54元,某建公司实际应付潜江某备公司工程款2245431.79元(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施工1429009.33元+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816422.47元)。但某建公司陈述,其已向潜江某备公司支付工程款1307527.32元(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施工574793.26元+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732734.06元);潜江某备公司陈述,某建公司已向其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093849.15元(氯碱装置储罐基础施工574793.26元+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519055.89元),其与某建公司陈述的已支付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系某建公司陈述其于2021年11月29日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支付了875506.75元,其中213678.17元对应2020年12月23日某建公司与潜江市某材经营部签订的《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铝合金隔热断桥平开窗含中空玻璃等采购》合同款项。某建公司认为其于2021年11月29日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支付的款项,包含《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铝合金隔热断桥平开窗含中空玻璃等采购》合同款项,其已依据分包合同支付给分包单位,履行了支付义务,故潜江某备公司应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主张权利。潜江某备公司认为,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均是由其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施工完成,且某建公司就案涉工程另行与潜江市某材经营部等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潜江某备公司并不知情,同时,某建公司与潜江市某材经营部存在其他项目往来,某建公司在支付该笔213678.17元时并没有告知潜江市某材经营部和潜江某备公司,该笔款项系《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铝合金隔热断桥平开窗含中空玻璃等采购》项目的款项,潜江市某材经营部应支付给潜江某备公司,故该笔款项不能计算在某建公司已支付给潜江某备公司的工程款中。另,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某建公司均是向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支付,再由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向潜江某备公司支付。

同时查明,2021年11月29日,某建公司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支付875506.75元(汇款附言:江汉局某建公司江汉工),某建公司认为该笔款项中包含其应向潜江某备公司支付的《运检办公楼安全隐患整治-铝合金隔热断桥平开窗含中空玻璃等采购》工程款213678.17元,但其认可与潜江市某材经营部存在多个项目往来,且某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21年11月29日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付款875506.75元时,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明确了该笔款项对应的工程项目及实际施工人。

法院最终判决:某建公司向潜江某备公司支付工程款115万余元及利息4.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总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给多家"分包商",但实际由一家公司施工完成,付款时未明确指定款项用途,导致已付款项无法被认定,最终仍需再次支付。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觉得:"我已经把钱付出去了,怎么还说我没付?"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光"付出去"还不够,必须"付得明白"。就像你给朋友转账,只写"转账"两个字,没写用途,朋友说这是还上周的借款,你说这是这周的货款,最后只能靠猜。在工程领域,这种"猜"的代价可能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重复付款。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 "假分包、真转包"的陷阱
    某建公司把整个工程拆成8个小合同,分别和不同单位签订,但实际都是潜江某备公司在干。这种操作看似规范,实则违法(属于违法转包),一旦发生纠纷,虽然工程合格仍需付款,但企业将失去合同保护,陷入被动。

  2. 付款"不明不白"的致命伤
    某建公司向潜江市某材经营部付了87万多元,但汇款单上只写"江汉局某建公司江汉工",没说明这笔钱具体对应哪个项目、哪部分工程。就像你给餐厅付账时只说"结账",没说哪桌的账,服务员自然不知道该减哪桌的消费。法院因此认定这笔钱不能算作已支付给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

  3. 开票不是"挡箭牌"
    某建公司辩称"要等对方开票后才付款",但法院指出:是你没通知人家开票,不能怪对方。很多企业用"等对方开票"当理由拖延付款,结果反而要多付利息。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最后提醒:工程领域的"省事"往往最费事。花10分钟写清楚付款备注,比花10万元打官司划算得多。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规范的财务流程不是束缚,而是企业最坚实的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