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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不及时收回损失难获赔偿-潜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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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24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位于潜江市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2019年3月27日,潜江市某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了《潜江丽景园项目全程营销策划招商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某业公司将其位于潜江市项目全权委托某甲公司进行销售、招商,代理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2019年7月5日,某甲公司(甲方)与谢某平(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湖北省潜江市号,房屋房号122123124号,面积163.02平方米。2.房产租赁期为:2019年7月5日起(即房产交付时间)至2022年3月31日止,甲方给乙方的免租期2019年7月5日起到2020年1月4日前止,在此期间内甲方不收取乙方租金,2020年1月5日为租金起算日。3.该房产的租金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租金48906元,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租金48906元,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金11683元;首期租金于签约当日支付,第二期租金缴纳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前。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8151元作为押金。5.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必须腾空该房产并交付甲方。6.若乙方未按期搬离,视为对财物的抛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物品并收回房产,乙方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按合同标准双倍缴纳。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日,某甲公司将房屋交付谢某平,谢某平装修后经营"乡村人家"餐馆。2019年7月2日,谢某平向某甲公司支付第一年租金48906元及押金8151元。
2020年5月18日,某业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原委托合同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某甲公司将已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出租主体变更为某业公司。解除协议签订后,某业公司员工吴某口头通知谢某平以后直接向某业公司交租,但谢某平未再支付租金。2021年12月20日,谢某平向某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22年1月20日前交清2021年所欠房租,但未履行。租赁期满后,谢某平未腾退房屋,其经营物品仍摆放在承租房屋内,也未交付钥匙。

法院最终判决:谢某平十日内腾退房屋;支付某业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13720.5元;驳回某业公司要求支付15万余元租金及2万元维权费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别让"拖延"变成"自损"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是:某业公司明明有权收回房屋,却只拿到1.3万余元,远低于主张的15万余元。问题出在哪儿?核心原因是——房屋到期后没及时收回,损失扩大了自己担

法院明确指出:租赁期满后(2022年3月31日),谢某平本该10天内腾房,但某业公司作为专业房产公司,明知对方已停业(2022年2月28日就关门了),却一直不采取行动收回房屋,白白"晾着"损失扩大。就像你借朋友车,约定周五还车,结果朋友周六还不还,你明明能自己开回来却拖到月底,最后多出来的损失当然自己承担。法院只支持了4月30日前的占用费,之后的损失因某业公司"放任不管"而不再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记警钟:合同到期≠自动止损,必须主动"收房"
很多企业以为租客超期不走,就能按合同"双倍租金"一直算钱。大错特错!法律要求你有"减损义务"——发现租客违约后,必须及时止损。本案中,某业公司有明确合同条款授权其"封门、清场",却拖延半年多不行动,结果损失只能自认倒霉。
企业该怎么做

第二记警钟:疫情减免不能"拖字诀",协商要留痕
谢某平主张疫情减免租金,某业公司员工虽多次协商,但没留下书面记录,导致法院只能按政策硬性减免:2020年免6个月、2021年免3个月、2022年免1.5个月。如果当初双方签个《补充协议》,既体现人情味又能锁定责任,何至于最后租金缩水近八成?
企业该怎么做

第三记警钟:委托出租别当"甩手掌柜"
某业公司把房屋委托给某甲公司运营,解除委托时仅口头通知谢某平变更收款方,埋下巨大隐患。如果谢某平坚称"不知情",某业公司可能连主张权利的资格都没有。
企业该怎么做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某业公司胜诉却大亏,根源就在三个"没想到"——没想到拖几天会有大损失,没想到疫情减免要主动协商,没想到委托关系要正式交接。企业管房产,既要有合同条款的"铠甲",更要有及时行动的"利剑"。从今天起,给租赁管理加个"倒计时提醒":到期前30天启动收房程序,别让"等一等"变成"赔大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