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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品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将承担赔偿责任-襄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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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06年6月28日,浙江某科电器有限公司在第8类剃须刀、剃须盒、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第4193798号“FLYCO飞科”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上海某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6月27日。2015年,“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2016年1月,“FLYCO飞科”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7年,某科智能剃须刀FS375获得AWE2017艾普兰“产品奖”。
2019年7月4日,原告代理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被告位于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赵家康社区居委会对面一处名为“稻花香美好生活平价超市”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50元购买了一个盒身标有“FLYCO飞科FS711”字样的电动剃须刀。后经原告工作人员鉴定,所购剃须刀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他人所生产,系假冒产品。经当庭拆封比对,涉案侵权商品及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FLYCO飞科”标识,与原告第419379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告谷某2认可该剃须刀是其销售给被告谷某1。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两被告必须立即停止卖这种侵权商品;被告谷某2要赔给上海某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包括损失和打官司花的合理费用);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零售商千万别忽视“进货证据”,否则小买卖可能惹大麻烦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但藏着一个企业必须警惕的“雷区”:卖假货不一定是故意的,但如果拿不出“正规进货证明”,照样要赔钱!

记住:“我不知道是假货”不是免死金牌,“我有证据证明来源正规”才是护身符。企业主们,别等到被告上法庭才后悔——花1分钟保留进货单,就能省下1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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