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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口头承诺优惠期限未告知企业难免责-宜城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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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1)鄂06民终12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陈某某是中国人寿宜城公司的VIP客户。2019年11月中旬,中国人寿宜城公司举行VIP客户回馈活动,邀请陈某某参加。会上,中国人寿宜城公司业务员宣讲了一款《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和《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套餐型(以下简称"鑫套餐")投资类保险产品。中国人寿宜城公司业务员劝说陈某某购买,可以享受年利率4.95%的贷款,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在手机上用中国人寿APP进行保单借款。陈某某购买了案涉"鑫套餐"保险产品,"鑫套餐"保险合同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2020年1月2日,陈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在自己手机上打开中国人寿APP进行借款操作,发现此时上面显示保单借款的年利率为5.5%。遂电话告知给业务员,业务员向陈某某解释"利用保单借款利率为4.95%的执行期限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了"。此后,陈某某口头要求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退还保费31000元。期间,因资金紧张,陈某某在中国人寿APP上办理7笔贷款业务,以维持资金的周转。

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保险合同有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贷款利率的优惠活动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营销行为,陈某某未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且其后续办理7笔贷款的行为可视作对5.5%利率的实际认可。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看似简单的保险纠纷,其实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却极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未明确告知期限,企业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客户撤销合同的请求?主要有三点原因:

  1. "好话说尽"不等于合同承诺
    业务员宣传的"4.95%低利率贷款"只是针对VIP客户的限时优惠活动,并非保险合同的正式条款。就像超市促销"本周特价",过了这村就没这店。法院认为,客户不能因为优惠活动结束就否定已经签订的主合同。

  2. 未说"截止日"≠欺诈
    虽然业务员没明确告知"优惠只到12月31日",但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欺诈。因为业务员自己可能也不知道具体截止时间(从录音证据看),且该优惠活动与保险合同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就像买房时销售说"本月签约送家电",但如果没写进合同,过了期限不送也不能退房。

  3. 实际行动胜过口头抗议
    陈某某发现利率不对后,虽然口头要求退保,但随后仍用该保单办理了7笔5.5%利率的贷款。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等于默认接受了实际条款——就像你买了标错价的商品,如果已经使用了,就不能再以"标价错误"为由要求退货。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客户已经用了我们的服务就代表认可",但法律上这并不绝对。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客户行为构成认可,是因为客户在明知利率不符后仍主动使用服务。如果客户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并停止使用,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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