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抵押权和担保责任-襄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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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91民初4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9月25日,宜城某华公司(抵押人)与湖北某行襄阳分行(抵押权人)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宜城某华公司(债务人)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两份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5447878元和5010000元,合计10457878元。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抵押物为坐落于宜城市××庙社区××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0×、0××4、0××6号),以及土地证号为[宜城国用(2011)第0×]的土地使用权。如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双方对上述抵押财产办理了他项权抵押登记。
2013年7月2日,王某、陈某(保证人)与湖北某行襄阳分行(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债权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3年9月30日,宜城某华公司(借款人)和湖北某行襄阳分行(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购买皮棉,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本合同由宜城某华公司提供土地、房产抵押担保。陈某及其财产共有人提供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逾期后通知借款人所有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贷款人送达通知当日即为全部债务到期日。借款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支付自到期日起的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同日,湖北某行襄阳分行签批上账通知书,同意发放贷款。
贷款后,宜城某华公司偿还贷款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此后未再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2017年10月13日,湖北某行宜城支行制作的《逾期贷款(垫款)催收函》,向宜城某华公司催收,主要内容为:截至2017年10月12日,宜城某华公司已逾期贷款(垫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4754036.87元。宜城某华公司收到催收函之日起,立即按约偿还全部本息及费用。同日,陈某在催收函签收回执处签名,并加盖宜城某华公司印章,认可催收函的内容,不持异议。同日,该支行向陈某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载明宜城某华公司截至2017年10月12日,已逾期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754036.87元,要求陈某履行担保责任,陈某在该通知书上担保人处签名确认。
另查明,2018年8月28日,湖北某行宜城支行向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宜城某华公司,要求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018年11月21日,因湖北某行宜城支行与本借款无直接利害关系,被宜城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2020年9月11日,湖北某行襄阳分行向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本案借款本息,同年10月19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宜城某华公司必须偿还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但驳回了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驳回了要求王某、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也驳回了20000元赔偿金和律师费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用真金白银告诉我们:"法律权利不用就会过期作废"。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有抵押物和保证人,钱就"跑不了",结果却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债权"缩水"大半。具体有三点血泪教训:
1. 抵押权也有"保质期",过期不候
很多人以为"有房有地就安全",但法律规定:抵押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本案中,借款2014年9月到期,当时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银行最迟应在2016年9月前主张权利。但银行直到2020年才正式起诉,就像拿着过期食品还指望能吃一样,法院自然不支持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企业防范措施:
- 建立"债权倒计时"台账:对每笔债权的到期日、诉讼时效截止日设置自动提醒
- 诉讼时效到期前6个月必须行动:要么发正式催收函,要么直接起诉
- 不要被"部分还款"迷惑:本案中债务人还到2014年6月,但之后就断了,银行却拖到2017年才催收,已经来不及了
2. 保证责任不是"永动机",签字不等于有效
本案中,虽然陈某在2017年签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因为保证期间在2016年9月就结束了,这个签字就像给过期合同盖章,不能重新激活保证责任。法院明确说:没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保证合同,保证责任就消灭了。
企业防范措施:
- 保证期间要"留足余地":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展期后重新计算"
- 定期"激活"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每半年向保证人发一次《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并用邮政EMS寄送(保留寄送凭证)
- 保证人变动要及时处理:如果保证人经营异常或失联,要立即考虑补充担保措施
3. 违约责任不是"越多越好",重复计算反被驳回
银行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罚息、复利和20000元赔偿金,但法院认为:罚息和复利已经足够补偿损失,再要赔偿金就是"重复收费"。就像买手机被多收"包装费""开箱费"一样,法律不允许。
企业防范措施:
- 违约金条款要"适度":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比较稳妥
- 明确计算标准:不要写"赔偿一切损失",而要写"按未还本金的X%计算"
- 律师费要"写清楚":本案中银行没说具体金额,也没证明已支付,所以被驳回。合同中应写明"律师费不超过本金的X%"
四、专业法律服务让企业远离风险
这个案例中,银行损失的不仅是20000元赔偿金,更重要的是丧失了价值千万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和保证人责任。很多企业主以为"有合同就高枕无忧",却不知道法律对行使权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稍有不慎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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