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快递员肇事企业照样担责,内部合同约定对外无效-宜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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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1)鄂06民终14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6日17时50分许,蔚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宜城市汉江路汉江丽景小区内一条南北走向的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杨某骑自行车沿该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宜城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9天,开支门诊检查费425.3元,开支住院医疗费51044.93元。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骨折、肺源性心脏病、前列腺增生、肺气肿、支气管炎,建议渐行右髋功能锻炼。复诊医嘱为:不适随诊,避免右下肢内收及盘腿、避免右髋曲超过90°,以免髋关节脱位。建议全休3个月后复查,院外行患肢功能锻炼,加强营养治疗。2020年1月9日,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06841****5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蔚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4月15日,宜城楚都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从受伤之日起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杨某为此开支鉴定费2360元。
2019年3月6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与朱某签订投递业务劳务承揽合同,约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将宜城城区内的标准快递交于朱某投递,朱某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提供宜城市城区的地域范围内的投递业务代办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因邮政业务使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的人员、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人身安全等,与甲方无关"。2019年10月27日,蔚某通过朱某的招聘,成为邮政快递的业务员。2019年11月5日,朱某以蔚某的名义为其投保人身保险。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杨某在收到赔偿款后需返还蔚某和朱某垫付的医疗费用。
三、核心风险提示:外包不等于免责,企业仍需"兜底"
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其实藏着企业经营中一个致命误区:以为把业务外包出去,就能把责任也"外包"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就是栽在这个坑里。
关键真相一:挂你牌子干活,就要你来担责
蔚某虽然由朱某招聘、发工资,但他是穿着邮政制服、用着邮政快递单号、以"中国邮政"名义在送快递。当消费者看到他时,只会认为这是"邮政的人",不会知道背后还有个朱某。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朱某雇佣的投递人员以邮政集团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邮政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说,你让别人"打着你的旗号做生意",出了事就得你来买单。
关键真相二:内部合同对外无效,别被"免责条款"迷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和朱某的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出现交通事故与甲方无关",但法院根本不认这个账。为什么?因为这是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用来对抗无辜的受害者杨某。就像你和朋友约定"我借你车撞了人不用你赔",交警会认这个吗?不会!企业千万不能被这类合同条款蒙蔽,以为签了就能高枕无忧。
关键真相三:资质不全的外包=自找麻烦
朱某作为个人根本没有快递经营资质,却在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做核心业务。法院特别强调"朱某是不具有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这直接导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城某公司无法推卸责任。企业把需要资质的业务包给无资质方,等于主动把把柄送给人家。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严审外包方资质:快递、物流、安装等高风险业务,必须确认外包方有相应经营许可,别为省点管理费埋下大雷。
- 管住"牌子"使用权:如果外包人员要穿工服、用公司标识,必须签订严格的管理协议,明确事故责任分担,最好购买足额保险。
- 别签"无效免责条款":合同里写"出事与我无关"基本是废纸一张,聪明的做法是约定"若因外包方过错导致我方赔偿,外包方必须全额补偿我方"。
很多老板以为签个外包合同就万事大吉,殊不知法院判决时只看"谁对外代表企业"。2023年全国类似案件增长37%,企业因外包员工肇事被判赔的案例比比皆是。你的"省钱妙招",可能正在变成"破产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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