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权出租规划内车位-宜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21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是宜城市某巷某小区的开发商,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丁某是该小区业主。2019年9月17日,某物业公司和丁某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将小区内一个地上车位(编号A072)租给丁某,租期20年,租金43000元。丁某在2019年10月19日交清租金后使用了车位。
该小区项目于2018年1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户数252户,配建停车位128个,实际建成148个地上车位。2019年8月通过绿化工程验收(小区建设的草坪砖停车场按25%折算后,绿化面积达标),2020年10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计公摊的部分,内部设施及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收益权属出卖人所有”,附件还写明“停车位、架空层的所有权、经营租赁权属出卖人所有”。
丁某后来认为车位建在绿化带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出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43000元租金。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丁某的请求,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无需退款。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业主和物业的“车位之争”,实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规划文件+合同约定,才是企业处置车位等设施的“护身符”。很多企业栽跟头,往往因为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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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有规划=真有规划”
丁某主张车位占用了绿化带,但开发商拿出了规划许可证、验收证明等“铁证”,证明车位是政府批准的规划内设施(实建148个车位,远超规划的128个)。企业如果只口头说“这是规划车位”,却拿不出书面文件,一旦业主较真,轻则退钱,重则引发群体投诉。
→ 防范建议: 所有配套设施(车位、架空层、广告位等)必须保留完整的规划审批和验收文件,像存“身份证”一样归档。交房前自查:规划图上有没有?验收单上写没写? -
“合同里写一句=万事大吉”
本案开发商赢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白纸黑字写明“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很多企业合同只模糊写“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或把权属条款藏在密密麻麻的附件里,业主根本看不见。结果一旦纠纷,法院可能认定“约定不明”,直接判给业主共有。
→ 防范建议:- 权属条款要单列成条,加粗标红,避免和公摊面积、服务标准等混在一起;
- 用大白话写清楚:“本小区地上/地下车位未计入公摊,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开发商”;
- 业主签约时,必须让其手写“已知晓并同意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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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现在不说=以后不会闹”
丁某一审要求“解除合同”(默认合同有效),二审又改口说“合同无效”,自相矛盾才输得彻底。现实中,企业常因业主初期没反对就掉以轻心,等交房5年后突然冒出一群人集体维权,补救成本翻倍。
→ 防范建议:- 交房时同步发《配套设施确认书》,让业主签字认可车位归属;
- 定期检查业主群、投诉平台,对“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等言论24小时内书面回应;
- 聘请法律顾问每年做一次“合同健康体检”,堵住模糊漏洞。
关键总结: 企业处置小区车位、广告位等收益性设施,必须同时满足“规划有据+合同明示+业主确认”三要素。少一个环节,就可能像本案丁某一样,让企业白忙活还倒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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