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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线上签贷款合同需警惕个人连带责任风险-老河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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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15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老河口市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中山路支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支行通过企业网银、银企直联等网络渠道为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对公产品及服务。2018年7月23日,被告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潘某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支行通过线上签约方式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潘某为共同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支行贷款1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3日,年利率为6.52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上浮50%至9.7875%,合同自借款人授权委托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验密操作后生效。同日,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支行向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潘某到期后未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0日利息为36100.07元)。

法院判决: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和潘某需在10日内共同偿还银行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9年10月20日前利息36100.07元,之后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还清日),但驳回银行关于律师费等未发生费用的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大坑:企业用网银线上贷款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亲自操作签约,可能把自己变成“共同还款人”,公司欠债要个人兜底!

法院为啥判潘某要还钱?关键就两点:

  1. “点一下”等于签合同:攀某诚纺织有限公司签贷款合同时,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亲自在网银上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验密。法院认为,这相当于他亲手签了名,白纸黑字(其实是电子数据)认了自己是“共同借款人”,不能事后说“钱都给公司用了,我不管”。
  2. 个人和公司责任分不清:潘某辩称“钱全用于公司经营,我没花一分钱”,但法院不买账。因为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他和公司是“一起借钱”,银行放款时只看合同签字人,不管钱最后谁花。

给企业划重点: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但线上签约时代,一个疏忽就可能人财两空。记住:网银不是微信聊天,点“确认”前务必当签纸合同一样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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