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还,法定代表人和未出资股东也要承担责任-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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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91民初219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23日,张某(乙方)与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甲方提供位于老河口市××××路南侧作为营业场所,乙方进场销售,实行甲方统一管理。结算方式原则上甲方当月结算乙方上月货款,定于当月5日至10日对账,于次日11日至15日结账。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六万元整,甲方每月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进场经营。其后,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购物广场也未再实际经营,双方货款尚未结清。2017年6月30日,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全好美购物广场欠张某服饰货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该欠条加盖公司印章。刘某1在该份欠条上书写"本人自愿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还清全款之日止"。
同年7月23日,刘某1在上述欠条背面承诺"从7月份开始,每月月底至少付款壹万元整"。
欠条出具后,刘某1陆续向张某还款共计29500元,剩余120500元未还。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资本30万元,有刘某1、刘某2两名股东。其中,刘某1认缴出资20万元,刘某2认缴10万元,但两人都没有实际出资。
法院判决结果: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货款120500元及相应利息;刘某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2在出资额10万元内对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主敲响了警钟:公司欠债,不光是公司要"买单",老板和股东也可能要"背锅"!
第一,法定代表人不要随意为公司债务"打包票"!
刘某1作为公司老板,在欠条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就相当于把公司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公司还不上钱,他个人也要还!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的,签个字没事",但法律上公司和个人是两码事。一旦签了担保,个人房产、存款都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记住:在公司文件上签字前,一定要问清楚这会不会牵连到你个人!
第二,注册资本不是随便填的"数字游戏"!
现在很多公司注册时都写"认缴制",看似可以先不实际出资,但一旦公司欠债还不上,法院就会要求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补上"。刘某2虽然没参与经营,也没实际出资,但因为认缴了10万元,最终也要在1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这告诉我们:注册公司时填写的注册资本,不是"画大饼",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底线!
第三,经营困难更要规范管理,及时结清账款!
老河口某美商贸有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倒闭,却没做好财务结算,导致与供应商的账目不清,最终引发诉讼。企业平时就要做好账目管理,及时结清货款,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麻烦。特别是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更要主动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还款计划,而不是一拖再拖,最后被起诉到法院。
给企业家的实用建议:
- 法定代表人不要轻易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必要时应咨询专业律师
- 股东要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要以为"认缴"就可以不实际出资
-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月按时与供应商对账、结账
-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避免模糊条款
- 公司经营困难时,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
在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往往就藏在这些日常细节里。一次随意的签字、一笔未到位的出资,都可能让企业家多年辛苦积累的个人财产面临风险。作为企业主,不仅要关注业务发展,更要重视法律风险防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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