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中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他人债权无法实现需赔偿-丹江口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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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0)鄂03民终27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16日,丹江口某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从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中标"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改扩建工程项目"LXSO1A标段。2013年11月8日,经某通公司招投标,凉习路改扩建工程一标段由赵某以"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价款2383226.66元,但在施工过程中,又转包给尉某施工。2014年9月5日,尉某将杨垭隧道工程价款下降25%作为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给刘某,转包工程未经某通公司同意,某通公司不予认可。
2015年7月8日,刘某因工程款结算以合伙协议纠纷对尉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尉某偿还刘某本金844179元,并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另支付合伙期间利息1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刘某提供的尉某从赵某处转包工程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某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赵某在某通公司的工程款98万元。
随后,赵某提出执行异议,以该工程款不归尉某所有,属于赵某所有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在审查过程中,某通公司出具"关于凉习路该扩建工程一标段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11月8日,经某通公司招投标,凉习路改扩建工程一标段由赵某中标,并与某通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价2383226.66元,该工程与尉某无任何债务关系。另提供赵某于2015年2月13日借支工程款53万元借款单一份,同时附同日以赵某、尉某二人之名借款53万元并已备注"作废"的借款单一份。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解除对98万元工程款的扣留。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赵某承认其以"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从某通公司承包路基二队工程,又转包给尉某及李某实际施工,赵某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某通公司所欠工程款实际属于尉某及李某的,尚有40万元左右未支付。
法院查明:2016年2月,为逃避合法债务,尉某与李某、赵某串通,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证据,否认尉某从赵某处转包工程,捏造被扣留的98万不归尉某享有的事实,致使法院中止原执行裁定,并解除对98万元的扣留。某通公司项目经理胡某在执行异议时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有利于案外人的证言,客观上与赵某、李某、尉某的恶意串通行为共同造成了扣留在某通公司的工程款98万元被部分转出,导致刘某部分债权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某通公司赔偿刘某6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虚假陈述,帮助他人阻却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可能认为:"我只是被要求协助执行,不是债务人,不需要负责任",或者"我只是按客户要求办事,出了问题与我无关"。但这个案例证明这些想法大错特错!
企业面临的三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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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中的"如实陈述"义务不能忽视
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某通公司明知工程已转包给尉某,却出具"该工程与尉某无任何债务关系"的虚假证明,直接导致刘某的61万元债权无法实现,最终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
员工行为=企业行为
某通公司辩称胡某(公司项目经理)的虚假陈述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法院认为,胡某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经理,其就涉案工程向法院出具的证明和陈述,足以使他人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公司必须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法律上都被视为企业自身的行为。 -
恶意串通阻却执行=共同侵权
某通公司与赵某、李某、尉某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刘某债权无法实现。即使刘某只起诉了某通公司,法院仍判决某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只选择部分侵权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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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自行判断或听信他人建议,应由专业律师指导如何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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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企业收到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后,应由法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审核后再回复,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提供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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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很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特别是涉及法院执行、诉讼等事项时,应明确告知员工不得擅自向法院提供证明或陈述,必须经法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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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真实证据:工程转包、分包情况要留存完整证据,当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能够准确提供实际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全而被认定为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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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帮朋友"作假证:案例中某通公司很可能是因为"帮朋友"赵某而提供虚假证明,结果却要赔偿61万元,远超"帮忙"可能获得的好处,得不偿失。
记住: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企业不是旁观者,而是有法定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一句虚假陈述、一份虚假证明,可能让企业从"帮忙者"变成"赔偿者",损失远超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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