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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和工程确认,装修款难追讨-丹江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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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民终24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丹江口市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诉称自2013年底至2014年6月期间为李某晶装修位于丹江口市水都花苑23号别墅和沿江路办公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对装修价格、付款时间、工程价款等均没有约定。某安公司承接该装修工程后即进行了装修,后交付给了李某晶。某安公司对水都花苑23号别墅和沿江路办公室装修结算明细,工程量均是自己书写,没有李某晶签字确认。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算。李某晶及其母亲闵某瑞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9月期间共向某安公司和该公司的现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工程款,某安公司共出具了13份收据,收条和转账金额合计840万元[含另案(2023)鄂0381民初1999号)的装修款],双方付款时没有说明支付的是哪处房屋的装修款。

某安公司对以下几笔款项有异议:1、某安公司称2013年11月27日收到100万元后,又于2013年11月29日退款80万元,实际收到款20万元;2、2014年9月16日出具的收条金额为100万元,认为出具收条后李某晶没有支付该款项,没有转款凭证;3、对2014年8月25日出具的收条中注明的2014年7月22日转账120万元认为与2014年7月23日转账113万元系同一笔,系重复计算;4、2014年9月16日,李某晶支12万元不予认可,但某安公司提供的王某在建设银行大坝分理处活期明细中,李某晶于2014年9月12日向王某账户转款12万元。

在诉讼中,某安公司申请对右岸水都花苑23号别墅和沿江路办公室的装修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当事人没有提供现场勘验场所,鉴定机构只能依据送鉴资料结合装修市场行情推断,水都花苑23号别墅装修推断性造价为1032845元,沿江路办公室装修推断性造价为158247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某安公司想要的19万余元装修款和利息一分钱都没要到,还白白花了诉讼费和鉴定费。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就像一场"哑巴吃黄连"的生意——明明做了活,却拿不到钱!为什么?

核心问题就三点

  1. "君子协议"不靠谱:双方连最基本的书面合同都没有,更别说约定清楚装修内容、价格和付款时间了。这就像是你借给朋友10万元,只说"回头还你",没写借条也没说什么时候还。几年后朋友不认账,你上哪说理去?法院总不能凭空猜你们当初是怎么约定的吧!

  2. 自己写的账单不算数:工程做完后,某安公司自己写了份工程量清单,但李某晶没签字确认。这就好比餐厅给你上了10道菜,结账时你发现账单上多了3道你没点的菜,服务员说"我记的没错",但你没签字确认,这钱你愿意付吗?法院当然也不会认可。

  3. 现场看不着,鉴定也白搭:最可惜的是,某安公司申请了专业鉴定,但因为进不了装修现场(别墅和办公室),鉴定机构只能"猜"出工程造价。法院明确说了:这种"推断性意见"不能当证据用!就像医生没给你做检查,只凭听说就开药方,你敢吃吗?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合同必须签书面的:别嫌麻烦!哪怕是对熟人、老客户,也要签一份简单明了的合同。写清楚:做什么工程、做多少、多少钱、什么时候付、质量标准是什么。花几百元请律师审个合同,比事后打官司省几千甚至几万元强多了。

过程确认不能少:每完成一个阶段,让客户签个字确认。比如水电做完签一次,贴完瓷砖签一次。就像盖楼要一层一层验收,装修也得"步步为营"留证据。手机拍个照、发个微信确认,都是简单有效的办法。

付款要分得清:客户付了钱,务必在收据上写明"这是水都花苑23号别墅的第二期工程款"。别像本案中840万元混在一起,最后连自己都搞不清哪笔钱对应哪个工程。

记住:做生意可以讲情义,但管理必须讲规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那些连基本证据都不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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