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前务必确认所有补偿项目-长丰行政奖励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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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奖励
案号:(2019)皖0121行初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合肥某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某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6日,为了某凤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需要,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在县经信委等部门指导下,某开发区管委会对这两家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包括办公楼、厂房、设备和苗木等)进行整体收购,双方签订了《收回某佳金属公司土地及资产补偿协议书》。该协议明确列出了9项补偿:1、土地价值590.93万元;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1707.77万元;3、机器设备2294.27万元;4、设备基础等121.43万元;5、停业停产损失47.53万元;6、搬迁补助8.07万元;7、废钢搬迁补助21.1981万元;8、耐火材料运费补助1.138万元;9、员工遣散费用236.50488万元。合计5028.841万元。协议第五条特别约定:"甲方收回乙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等资产,除上述款项之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018年7月2日,某佳公司申请对已按政府要求处理的3200多方钢渣补偿20.8万元。经评估确认单价为65元/立方,管委会同意支付该款项,但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企业还主张应获得415.8534万元搬迁奖励款,理由是2017年9月25日管委会"会议纪要"提到"2017年拆迁项目继续沿用《阜阳北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的搬迁奖励政策"。但企业厂区实际不在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
法院判决:管委会需支付钢渣补偿款20.8万元,但驳回企业要求支付415万余元搬迁奖励款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企业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且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企业主张缺乏依据。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企业和政府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订补偿协议时,千万别只看总金额,而要像查户口一样把每一项补偿都查清楚!
1. 协议中的"不再另行支付"条款是"生死线"
本案最关键的是协议第五条——"除上述款项之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企业签约时没仔细看,后来才发现漏了搬迁奖励款,但法院认为协议已明确约定,企业再主张就是"事后反悔"。现实中,很多企业在政府主导的征收、搬迁中,容易认为"政府不会坑我",匆匆签了字。殊不知,白纸黑字的协议一旦签字,就像泼出去的水,很难收回。企业签约前必须:
- 逐条核对补偿项目,确认是否包含所有可能的费用(如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金等);
- 对"其他费用""最终补偿"等模糊表述要特别警惕,要求写明"无遗漏项目";
- 如有疑问,宁可暂缓签字,也不要为图快而埋下隐患。
2. 别轻信"会议纪要"或口头承诺
企业主张依据管委会2017年的"会议纪要"要求奖励,但法院认定该纪要仅适用于特定区域(阜阳北路片区未拆完的房屋),而非整个开发区。政府文件往往有严格适用范围,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沾光"。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 听到"类似企业都给了奖励"就以为自己也能拿;
- 把部门会议纪要、领导口头承诺当成"尚方宝剑";
- 忽略文件中的限定条件(如"仅限于红线范围内")。
正确做法:要求政府提供书面依据,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政策条件;对模糊表述,必须书面补充说明;别等拆完厂、搬完设备才想起来要奖励。
3. 签约前做好"补偿清单"自查
本案企业漏算了钢渣补偿,虽然后来要回了20.8万元,但多花了两年时间打官司。企业面临征收或搬迁时,应像整理搬家清单一样,提前列好:
- 实物类:厂房、设备、原材料(本案的钢渣就是典型);
- 费用类:停产损失、员工遣散费、搬迁费;
- 政策类:是否有地方性奖励(如30天内搬迁额外奖);
- 特殊类:苗木、地下管线等易被忽略的资产。
记住:政府不会主动告诉你"还有一笔钱没算",必须自己主动查、反复核!
4. 争议解决:别等"木已成舟"再行动
企业签约后才发现问题,但协议已履行完毕,再想推翻几乎不可能。法律讲究"证据"和"时效":
- 如果发现协议有遗漏,应在签约前提出,或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 对政府承诺的奖励,必须写入正式协议,而非仅停留在会议纪要;
- 一旦签字,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否则很难推翻。
建议:签约前花小钱请专业律师审核协议,比事后花大钱打官司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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