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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需连带偿债-颍上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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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121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省颍上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金某,占100%股份。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吴某、顾某、卜某作为该公司工人,一直在颍上县工业园区为公司提供劳务。2018年至2019年,因公司经营困难,金某先后向四人出具9张欠条: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1. 安徽省颍上县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付张某等四人工资共85200元;
  2. 金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没钱付,金某个人要掏腰包补上);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必须警惕!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薪纠纷,但背后藏着一个致命陷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小心管理财务,可能“公司欠债,个人买单”

为什么金某要替公司还钱?法院说得很直白:

对企业老板的警示:

  1. 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微信收货款、刷信用卡付公司账单,这看似方便,实则埋雷!一旦公司欠债(比如欠薪、欠货款),债主可以像本案一样,直接追到你个人名下房产、存款。
  2. 财务规范是“护身符”
    • 必须开立独立的公司银行账户,所有收支走公账;
    • 定期做财务报表(哪怕只有流水记录),保留发票、合同等凭证;
    • 每年做一次简单审计,证明“公司钱≠我的钱”。
  3. 签字盖章要谨慎:金某在欠条上签字甚至盖公司章,等于主动把个人和公司绑在一起。以后签文件,务必写清“仅以公司名义”,避免个人署名。

记住:“一人公司”不是省钱的借口,而是高风险模式! 如果您是唯一股东,要么严格隔离财产,要么考虑引入其他股东。否则,公司倒了,您可能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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