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需连带偿债-颍上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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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121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省颍上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金某,占100%股份。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吴某、顾某、卜某作为该公司工人,一直在颍上县工业园区为公司提供劳务。2018年至2019年,因公司经营困难,金某先后向四人出具9张欠条:
- 向张某出具2张欠条,欠工资20870元;
- 向吴某出具2张欠条,欠工资24380元;
- 向顾某出具2张欠条,欠工资15200元;
- 向卜某出具3张欠条,欠工资24750元。
以上欠条总金额为85200元,部分欠条由金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欠条出具后,四人多次催要工资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安徽省颍上县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付张某等四人工资共85200元;
- 金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没钱付,金某个人要掏腰包补上);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必须警惕!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薪纠纷,但背后藏着一个致命陷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小心管理财务,可能“公司欠债,个人买单”。
为什么金某要替公司还钱?法院说得很直白:
- 金某是公司唯一股东(100%持股),但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 比如,公司赚钱了是否进了公司账户?发工资、买设备是否用公司账户支付?如果金某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公司货款、或者用公司钱付个人开销,就属于“财产混同”。
-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自证“公私分明”,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金某当庭同意连带支付,法院直接判他个人兜底。
对企业老板的警示:
- 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微信收货款、刷信用卡付公司账单,这看似方便,实则埋雷!一旦公司欠债(比如欠薪、欠货款),债主可以像本案一样,直接追到你个人名下房产、存款。
- 财务规范是“护身符”:
- 必须开立独立的公司银行账户,所有收支走公账;
- 定期做财务报表(哪怕只有流水记录),保留发票、合同等凭证;
- 每年做一次简单审计,证明“公司钱≠我的钱”。
- 签字盖章要谨慎:金某在欠条上签字甚至盖公司章,等于主动把个人和公司绑在一起。以后签文件,务必写清“仅以公司名义”,避免个人署名。
记住:“一人公司”不是省钱的借口,而是高风险模式! 如果您是唯一股东,要么严格隔离财产,要么考虑引入其他股东。否则,公司倒了,您可能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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