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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签收货物视为职务行为公司需担责-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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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60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7日,安徽某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马电气公司)与芜湖九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马电气公司承建芜湖九堂春天小区10KV配电工程。上述工程开工建设后,某马电气公司聘任倪某为工程现场负责人,由某马电气公司支付其报酬。施工过程中,经倪某电话联系,无为县某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方物资公司)在2018年期间分多次共向案涉工程工地现场提供钢材类货物总价值131375元。某方物资公司送货至案涉工程工地现场后,主要由倪某签收货物,倪某偶尔不在现场时,由现场工作人员陈正山、吴成龙、黄广宇等签收。期间,某马电气公司支付了某方物资公司部分货款,某方物资公司经某马电气公司工作人员胡燕平联系后,亦向某马电气公司出具并交付了案涉货物的增值税发票131375元。2019年11月29日,某方物资公司经与某马电气公司结算,某马电气公司出纳周军华向某方物资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发票总价款131375元,已付款53542元,下欠货款77833元等内容。此后,某方物资公司多次向某马电气公司催讨上述欠货款,但某马电气公司一直拖延未付。

法院判决安徽某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无为县某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78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倪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别让“口头安排”变成企业“兜底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天天踩的“坑”:员工对外办事时,企业以为“没盖章就不算数”,结果法院照样判你赔钱

为什么某马电气公司败诉?关键就三点:

  1. “谁干活谁代表公司”是铁律
    倪某虽是现场负责人而非高管,但公司给他发工资、让他管工地,他联系采购、签收货物就是“职务行为”。就像你让司机去加油站记账,油站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公司消费——法院不会管公司内部怎么分工,只看“对方有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

  2. “证据链完整”比公章更重要
    某方物资公司有送货单(倪某等人签字)、发票(开给某马电气公司)、出纳写的欠款收据,甚至还有催款录音。法院直接认定:“这些动作串成一条线,明显是公司交易”。企业常犯的错:以为“没盖公章就能赖账”,却忽略了实际交易中的签字、付款、开票等“隐形证据”。

  3. “后勤人员”也能惹大祸
    某马电气公司辩称“胡燕平只是后勤,不是财务主管”,但法院根本不认——只要她能联系开票、参与结算,就足以让供应商相信她是公司代表。企业最大的风险:让员工“口头办事”却不留书面授权,等出事才喊“他没权限”,法院可不买账!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授权必须“白纸黑字”
给工地负责人、采购员等对外岗位发《授权书》,写清“能签什么、不能做什么”(例如:“仅可签收货物,无权确认欠款”),并让合作方签收留存。别再用“口头说说”!

收货单要加“防坑条款”
所有送货单统一印制:“本签收仅证明货物送达,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以公司盖章确认为准”。避免员工签个字就变成企业欠款铁证!

每月核对“隐形债务”
要求财务部每月汇总:

⚠️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自己签字自己担责”,但法院判决写得明明白白:只要员工行为和公司业务相关,公司就得先赔钱,再内部追责!等官司打输了,别说追员工钱难如登天,光律师费、利息就是血亏。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就该“花小钱省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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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源于真实判决,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匿名化处理。法律细节需结合个案分析,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