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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不等于自动成立劳动关系-无为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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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225民初63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1日,芜湖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总承包的1807地块观湖居项目三标段1#-3#楼及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以包工形式分包给无为县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6日,无为县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王某木工班组,王某又将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叶某班组施工。叶某每月统计其班组工人工资后报给王某,王某再统一报给无为县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前,该公司直接转账支付王某报送的工人工资。自2020年7月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芜湖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名单中有叶某但无佘某。佘某由叶某雇佣进场施工,其劳动报酬均由叶某直接转账支付。2020年10月26日下午2时左右,佘某在工作中被楼上掉落的混凝土砸伤右脚,后送医治疗。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佘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佘某与无为县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佘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工地受伤≠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分包需防“甩锅”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工人在你的工地上干活受伤,不代表你公司就得当“背锅侠”!法院为啥不认劳动关系?关键看“谁管人、谁发钱”。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1. 分包别“糊涂签”:工程层层分包时,务必签好书面合同,明确写清“工人由分包商全权招聘、管理、发薪”。本案中,无为县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木工活包给王某,王某又转包给叶某,但没在合同里堵死“工人归属”漏洞,差点被卷入纠纷。
  2. 工资别“亲手发”:2020年7月后,总承包方按政策代发工资,但名单里没有佘某(因他是叶某私下雇的)。企业要确保代发工资名单与分包商申报一致,避免“名册外人员”冒出来主张权利。
  3. 保险别“省小钱”:工人受伤后,佘某想走工伤认定却因无劳动关系受阻。企业应督促分包商为工人买工伤保险——万一出事,保险兜底,省得自己被索赔。

记住:法院只认“实际管理证据”,不是“工地位置”。工人是你公司直接招的、天天听你指挥、工资你发?才有劳动关系。否则,就像本案,层层分包下你只是“场地提供方”,不该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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