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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基本生活费 约定不明可能被认定为利息-桐城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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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14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周某原是桐城市某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孙某各持有公司50%股份。2019年9月28日,周某与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50%股份全部转让给孙某,扣除抵偿周某所欠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上德畜牧有限公司债务20万元后,尚有90万元作为对桐城市某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周某不参股、不计息、不再承担该公司任何债权债务。同时约定孙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9年12月1日,每月支付周某基本生活费1万元,每两年递增20%。双方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份转让等手续,孙某开始实际经营公司。因孙某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周某于2021年2月24日起诉,要求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的基本生活费14万元及后续费用。

法院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将"基本生活费"解释为90万元股份转让款的利息,判决孙某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的14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桐城市某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请求;驳回周某关于2021年2月1日之后费用的诉讼请求,因为起诉时尚未到约定付款期。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陷阱。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读:当两位股东商量"分家"时,如果合同写得不清不楚,原本说好的"生活费"可能变成"利息",公司盖章也不一定需要担责。这对企业经营者有三点重要警示:

警示一:"生活费"变"利息"——合同用语不当埋隐患

本案中,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但法院结合协议全文,认定这其实是90万元转让款的利息。为什么?因为协议既说"90万元不计息",又约定每月支付1万元,逻辑上自相矛盾。法院认为,这1万元实质是按月支付的利息(年利率约13.3%,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企业如何防范?

警示二:公司盖章≠公司担责——主体认定要看实质

周某以为公司在协议上盖了章,就能让公司一起还钱。但法院指出,公司只是见证了协议,不是合同当事人。就像你和朋友签借条时让隔壁老王签字作证,不能因此就让老王替你还钱。

企业如何防范?

警示三:没到期的钱不能提前要——期限约定就是"紧箍咒"

周某想一次性拿到未来10年的钱,但法院说"没到付款日不能提前要"。就像你租房约定每月5号交租,房东不能4号就来要下个月的租金。

企业如何防范?

企业合同管理的"三个必须"

  1. 必须让合同说"人话":避免"基本生活费"这类生活化表述,用"利息""补偿款"等准确法律术语

  2. 必须明确"谁该付钱":在协议开头就写清"甲方:孙某(身份证号);乙方:周某(身份证号)",需要公司担责时单独列明

  3. 必须预设"最坏情况":对于分十年支付的款项,一定要约定"若逾期超过X日,需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或者"找个模板随便改改"。但当纠纷发生时,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就像本案中,90万元的转让款,因为表述问题差点变成无息借款,差额高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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