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转包工程将面临工程款支付风险 - 黄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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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002民初24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因机构改革,原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被划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于2019年6月1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某盛控股公司。
2017年9月11日,某盛控股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原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黄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项目实验楼内装饰工程。中标后,原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包人)于2017年10月18日与某盛控股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黄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项目实验楼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某盛控股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7022535.54元。
然而在发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某盛控股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即与其控股子公司天长某盛科技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外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黄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项目实验楼内装饰工程转包给天长某盛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暂定7022535.54元。
上述外包合同签订后,天长某盛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直至完工。2018年4月24日,工程竣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2020年7月28日,案涉工程经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总造价审定金额为6624392.13元。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其与某盛控股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陆续向某盛控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但某盛控股公司并未将其收到的款项全部转付给天长某盛公司。法院认定截至目前某盛控股公司已支付天长某盛公司的工程款合计5250777.95元。
庭审中,某盛控股公司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认可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欠某盛控股公司工程款165820.74元、质保金198731.76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天长某盛科技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174882.42元及利息;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欠付某盛控股公司工程款165820.74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驳回天长某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工程承包中一个非常普遍且危险的操作——违法转包。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反正都是自己家的公司,转包一下没关系",但本案告诉我们:这种想法极其危险!
关键风险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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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的致命伤
本案中,某盛控股公司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其控股子公司,这已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规定。虽然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实际施工方的部分工程款请求,但如果转包合同被认定为完全无效,实际施工方可能连工程款都拿不到!很多企业为了"走账方便"或"规避管理费"而随意转包,却没意识到这已埋下巨大法律隐患。 -
工程款支付链条混乱
某盛控股公司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给实际施工方,导致双方对已付款金额产生巨大争议。法院不得不花费大量篇幅详细列举7笔付款明细,才确认实际已付款金额。企业在工程管理中若不建立清晰的工程款支付台账,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局面,甚至可能多付或少付款项。 -
质保金与工程款混为一谈
原告天长某盛公司主张的欠款包含了质保金部分,但法院明确指出:目前只能主张97%的工程款,剩余3%质保金需待质保期结束后再另行主张。很多企业不区分工程进度款与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就要求支付全部款项,这种"一锅烩"的做法往往导致部分诉求被法院驳回,白白浪费诉讼资源。 -
税费扣除缺乏证据支持
某盛控股公司主张应扣除天长某盛公司应承担的税费,但因无法提供已代缴证据而未获法院支持。企业在工程款支付中若要扣除相关费用,必须保留完整的代缴凭证,否则法院不会认可"口头主张"。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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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违法转包:如确需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分包内容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自己控股的子公司也不能"随便转",必须走正规分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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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款"专户管理":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应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及时足额支付给实际施工方,并保留完整付款凭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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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质保金单独列明,避免混淆。质保期未满前不要将质保金纳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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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费处理:如需代扣代缴税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完税凭证,不能仅凭"内部通知"主张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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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账确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与各方进行书面工程款对账,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账目不清。
企业经营中,工程款纠纷往往是"冰山一角",背后反映的是企业合同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漏洞。看似"省事"的操作,可能在纠纷爆发时让企业付出数倍代价。建议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就请专业律师参与把关,而不是等到打官司时才后悔"当初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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