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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场未书面通知供应商,企业需承担欠款责任-天长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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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81民初16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8日,戚某与案外人厉某签订《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负责安徽英某电气有限公司1#厂房钢结构工程。戚某向厉某缴纳保证金10万元。为履行合同,戚某于2021年8月28日与天长某钢结构公司签订《轻钢构件加工合同》,并委托俞某向天长某钢结构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后因钢材价格上涨,戚某认为无利可图退场,其要求厉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货款15万元及材料款97933元。戚某将厉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厉某同意支付戚某347933元。戚某签字确认的发货单货款为2075346.3元。

另查明,戚某于2021年9月30日再次与天长某钢结构公司签订《轻钢构件加工合同》,其签字确认的货款为1018212.75元。郑某于2021年12月26日与天长某钢结构公司签订《轻钢构件加工合同》,董某对发货单签字确认。该部分货款为965084.88元。天长某钢结构公司供货后,共收到货款347万元。2023年2月2日,董某向天长某钢结构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款628740元。

法院判决:董某需向天长某钢结构公司支付628740元及欠款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但驳回了天长某钢结构公司对戚某、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合伙人中途退场却没正式通知供应商,导致后续责任划分混乱,最终由实际操作者“背锅”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合伙人换人、代签、写欠条,每一步都要留“纸面证据”,否则钱没收到,官司还输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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