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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税款约定不明将导致无法主张 - 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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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8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与忻州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耐磨材料买卖合同》,约定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向忻州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耐磨球、锻,数量分别为40吨、20吨,合同价格分别为248000元、124000元,合计金额372000元。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2日将上述货物发出,忻州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分次支付了货款,合计230000元,尚余货款142000元未付。双方合同约定,开票时税款另付,但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因忻州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具体的开票信息,发票未开具,不过在2014年11月已经将销售的数额申报纳税。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172000元中包含了30000元的税款,计算方式为500元/吨。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多次向忻州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催要剩余货款及税款,但未果。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忻州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货款142000元及违约金(以14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日利率0.03%计算),但驳回了要求支付税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简单说,企业要回了拖欠的货款和违约金,但额外主张的3万元税款因“算得不靠谱”被法院直接否决。

三、核心观点论述:税款约定不细,钱就白白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里写了“税款另付”,但没说清楚怎么算、怎么开票,结果3万元税款一分没要回来!

为啥会这样?法院的判决一针见血:宁国市华某有限公司自己估算“500元/吨”的税款,既没按实际发票算,也没提供任何依据,纯属“拍脑袋”。合同里只模糊写了“开票时税款另付”,却没约定税率、开票时间、甚至买方不配合开票怎么办。结果,卖方自己申报了税(说明钱实际交了),但因为证据不足,法院认为“这税你得自己兜着”。

对企业敲警钟:

  1. 别让“税款另付”成空话:合同里写“税款另付”只是开始,必须补充细节!比如:
    • 税款按实际发票金额算(别自己估),税率写清楚(如增值税13%);
    • 买方必须在收货后3天内提供开票信息,否则算违约;
    • 税款随货款一起付,别拖到“开票时”——等发票开了再要钱,黄花菜都凉了!
  2. 证据链要完整
    • 催款别只靠电话!留微信记录、邮件或律师函(像本案原告发了律师函,法院就认了);
    • 申报了税?保存好纳税凭证,但光申报不够,还得证明买方“该付却没付”。
  3. 小漏洞酿大损失
    本案损失的3万元税款,不到总货款的10%,但企业可能觉得“小钱无所谓”。可万一遇上“老赖”买家,拖个5年(像本案从2014年拖到2020年),违约金倒是能要,税款却彻底泡汤——模糊条款=给对方留退路!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写给菩萨看的,每一分钱都得白纸黑字钉死!
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细税款规则,能省下上万块真金白银。否则,就像本案企业:货发了、税交了,钱却卡在“模糊地带”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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