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签字即视为合格,企业需谨慎操作避免损失-鞍山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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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签收设备时一个简单的签字动作,可能埋下巨大隐患!本案警示:验收环节疏忽,后期维权将难上加难。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辽03民终31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8月16日,宁国市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某机械)和鞍山某量精密铸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量铸业)签订《合同书》,约定志某机械为某量铸业提供多功能铁模覆砂铸球生产线、高效能淬火生产线等七套设备,总价239.8万元。质保期为一年,从设备正式投产起算。志某机械于2017年1月至2月分批交货,某量铸业全部接收。同年3月,志某机械安装调试第一条生产线,某量铸业验收人员李某峰于3月29日在《设备验收回执报告单》签字确认;7月至8月,又完成其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和培训,某量铸业验收人员朱某波于8月21日签字确认。2018年8月,淬火生产线发生故障,某量铸业向志某机械购买了1.48万元配件。另查明,2019年8月,法院已判令某量铸业支付志某机械剩余货款47.96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某量铸业要求志某机械维修设备、支付违约金等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量铸业败诉且需自行承担诉讼费。
三、核心风险提示:验收签字不是小事,企业务必警惕!
本案核心教训只有一点:员工在验收单上签字,等于企业“亲手盖章”确认设备合格!某量铸业败诉的关键在于:
- 验收时,员工李某峰、朱某波已签字确认设备调试完成,法院认定这是企业行为,无论是否盖公章或是否完成“热处理调试”。
- 设备出问题后,某量铸业未第一时间追究志某机械责任,反而自行购买配件,等于默认“设备没问题是我方操作失误”。
- 事后想以“未正式投产”“签字人无权验收”等理由翻案,但因缺乏及时证据,法院根本不予支持。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验收前彻底“验货”:别让员工“走形式”签字!必须安排懂技术的专人,按合同逐项测试设备(如本案的“热处理调试”),全程录像留存。
- 有问题当场“留痕”:发现故障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写明“因XX问题暂不验收”,并保留邮件、函件等证据。切忌像本案一样,故障后还继续采购配件。
- 规范签字权限:明确哪些员工有权验收,避免车间主任等无权人员随意签字。合同中可约定“验收需技术+生产双负责人签字”。
- 质保期要“盯紧”:质保期从“投产日”起算?本案因验收单签字即视为投产。务必在合同中写清起算标准(如“以最终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一句话总结:验收不是走过场,签字就是“认账”。企业若图省事不较真,后期百万损失只能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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