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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代偿后追偿范围受限,企业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将影响追偿-南陵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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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28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南陵县某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分别与安徽某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共借款1000万元给这两家公司(分别借款500万元)。同时,两被告与徽商银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协议》,徽商银行为两被告分别提供2300万元和2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款保贴(总计4800万元)。原告为两被告在保贴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安徽芜湖某洲都市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2月4日,两被告与徽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因提供担保而代偿了4800万元借款。

2018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处理了借款本金3980万元及2016年4月29日以前的利息。但对于2016年4月29日以后的利息问题,法院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于是,原告就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损失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某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1万余元(2016.4.30-2019.8.19,年利率4.35%),之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被告芜湖市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7万余元(2016.4.30-2019.8.19,年利率4.35%),之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如两被告未能按期给付,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简单的利息追偿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担保业务中容易忽视的几大法律风险,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风险一:担保代偿后追偿范围远不如预期

很多企业以为,作为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像银行一样要求债务人支付高额罚息、复利。但本案法院明确表示,企业间担保代偿后的追偿,不能直接适用原担保合同中的罚息条款。原告原本想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主张滞纳金,但法院仅支持按普通贷款利率(4.35%)计算损失。这是因为企业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机构的罚息权利。

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无偿使用"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导致被告抗辩称应视为无息借款。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利息,但仅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远低于原告主张的复合利率。更严重的是,如果合同中完全没有利息约定,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无息借款。

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三:财务费用扣除无依据,将导致本金认定缩水

本案中,原告主张芜湖市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借款500万元,但法院查明只应认定472.8万元,因为其中27.2万元是原告扣除的"案外借款中的承兑汇票手续费和银票贴息利息"。由于这部分费用与本案无关,且无明确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四:抵押登记范围不明确,将影响优先受偿权

虽然本案中抵押权得到支持,但法院仅支持了本金和基本利息,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高额滞纳金。这是因为抵押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高额违约金。

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风险防范总结:

担保业务是把双刃剑,既能促进业务开展,也可能让企业陷入债务泥潭。企业应牢记:

  1. 担保不是"免费午餐",代偿后追偿权有限
  2. 任何费用扣除必须"白纸黑字"有依据
  3. 利息约定必须清晰明确,避免"我以为你知道"
  4. 抵押担保范围要写全,不能"大概差不多"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我们深知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案再次证明,一个看似简单的担保业务,可能因合同条款不完善而造成数百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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