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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质押担保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界首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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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717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界首市某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盐城某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娱乐用品。2023年1月10日,盐城某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和王某出具欠条:“今欠到陈某应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于2023年1月13日归还200000元,超过时间按日利息234元计算。欠款人:王某、盐城某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备注:某丰工厂两台(150KW和100KW)作为质押担保,超出一个月直接抵押处理”。2023年4月21日,两被告又出具欠条:“盐城某丰委托安徽某龙公司加工台风水池费用,经三方协商,定为143000元,此笔加工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

法院判决:盐城某丰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和王某需支付350000元加工费及利息(从2023年1月13日起按日234元计算),另支付143000元加工费;同时,界首市某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两台机器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直接取得机器所有权(法院驳回了“机器归其所有”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以为在欠条里写“机器直接归我”,就能拿走对方设备抵债,但法院说——不行!

风险一句话总结:担保条款写错=白忙一场!合法约定+及时行动+规范登记,才能把“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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