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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不能以 中介 身份逃避支付运费责任-界首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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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82民初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蜂某平台"是由界首市某豹运输有限公司所运营,按照《蜂某平台承运商业务规则》,实际托运人是指在"无车承运"交易模式下,与某豹运输公司签署货物运输交易协议,实际有货物运输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实际承运人是指在"无车承运"交易模式下,与某豹运输公司签署货物运输交易协议,完成货物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某豹运输公司作为无车承运人,通过蜂某平台与实际承运人达成货物运输交易并签署货物运输交易协议。

广西某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某豹运输公司作为"网络货运人",签订《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框架协议。在2022年5月至7月间,王某舟通过"蜂某网络货运平台"接受某豹运输公司的运单并运输货物,广西某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回单进行了确认。截止起诉之日尚有32笔运费订单未结清,金额合计68220元。2023年5月11日,王某舟与陆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豹运输公司未结算的订单金额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全部转让给陆某,并于2023年5月16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邮寄、电子等方式发送给某豹运输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豹运输有限公司向陆某支付运费6822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驳回了陆某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只是"平台欠运费"的小事,却暴露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致命风险点!许多企业老板认为:"我只是个中介平台,货物是别人托运的,钱当然该由托运人直接付给司机。"但法院判决狠狠打了这个想法的脸——某豹运输公司不能以"中介"身份逃避支付运费责任

为什么平台要当"冤大头"?关键三点你必须知道:

  1. "双重身份"惹的祸
    某豹运输公司既和托运人(广西某驰公司)签了《运输服务合同》,又和司机王某舟签了《货物运输协议》。法院认定:对托运人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司机来说,它又成了"托运人"。这就等于在平台和司机之间架起了一座独立的"合同桥梁",平台不再是简单的"信息中介",而是必须向司机付款的合同主体
    👉 企业风险点: 如果你的平台同时与两方签合同,却幻想自己只是"传话筒",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可能判你承担付款责任!

  2. "回单未传"不是挡箭牌
    某豹运输公司辩称:"司机没上传回单,付款条件不成就!"但法院发现:第三方托运人早已确认收货(回单确认表就是铁证),司机已完成运输义务。平台以"系统未验证"为由拒付,纯属找借口。
    👉 企业风险点: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必须合理可行。如果实际收货方都确认了,你还死抠"必须系统上传回单",法院会认为你在恶意拖延!

  3. "没收到通知"根本不管用
    某豹运输公司声称:"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法院认定:陆某通过平台公示的邮箱发了邮件,又按工商登记地址寄了快递(虽被退回),已经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平台生效!
    👉 企业风险点: 工商登记的联系方式就是你的"法律收件箱"!如果地址、邮箱填错或长期不维护,出了事连"没收到通知"的抗辩理由都没了。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明确定位,别当"两头蛇"
想做纯信息平台?那就别和司机签运输合同!如果要做"网络货运人",必须认清自己就是付款责任人。建议在平台规则首页用加粗大字标明:"本平台是运输合同当事人,非信息中介",避免司机误解。

付款条件要"看得见、摸得着"
别写"需系统验证通过"这种虚无缥缈的条款!改成:"收货方在蜂某平台点击【确认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同时每单自动生成电子回单,避免司机因不会操作导致欠薪——毕竟法院只认"实际完成运输"的事实!

建好"法律防火墙"

血泪教训: 某豹运输公司本可避免这场官司——只要按时付68220元运费,就不会额外赔出近万元利息!更别提败诉后企业信用受损,以后司机谁还敢接你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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