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移资金不免责公司付款义务-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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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21民初25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4日,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与怀远县林某林业有限公司签订《怀远县白莲坡镇廖巷村2020年农田林网项目合同书》,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476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2020年3月15日,怀远县林某林业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耿某施工,双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工程款约15万元,耿某负责材料和人工,公司扣除5%税金及管理费后,剩余款项打入耿某指定账户。耿某组织施工后,工程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验收。怀远县林某林业有限公司承认欠付耿某工程款132000元。
2022年1月17日,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向怀远县林某林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500元。同日,公司股东杨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儿媳沈某账户,并让沈某转出82000元给案外人周青(用于支付公司应付周青的款项)。另查明,怀远县林某林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林某凤、杨某,注册资金为认缴制(林某凤认缴200万元、杨某认缴3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8年3月12日。
法院判决:怀远县林某林业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向耿某支付工程款132000元;驳回耿某对杨某、沈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公司不能拿“股东把钱转走了”当借口,拒绝付工程款!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股东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个人口袋,公司就能“金蝉脱壳”不还债。但法院明确说了: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人”,股东乱动钱≠公司不用还钱。就像你开餐馆欠了供应商货款,不能说“我儿子偷偷把收银台的钱拿走了,所以不关我事”——这行不通!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敲响了三记警钟:
- 别让股东“公私不分”:杨某作为股东,直接把公司工程款转到儿媳账户,还擅自支付其他款项。结果呢?公司照样得还钱,股东个人却不用背锅(因为认缴出资还没到期)。但企业风险在于:如果股东频繁转移资金,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到时候股东个人也得赔钱!防范建议:公司账户必须独立管理,股东取钱要走正规审批流程,保留书面记录。比如转账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审核,避免口头指令。
- 合同条款要“扎紧篱笆”:本案中,公司和耿某签的《劳务合作协议》只写了“工程款到后扣5%管理费”,却没明确约定“钱必须直接付给施工方”。结果公司一到账,股东就转走,耿某讨债无门。防范建议:签合同时加上“付款直达条款”,比如“工程款必须24小时内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得经第三方中转”。同时,定期查公司流水——别等钱没了才后悔!
- 别迷信“认缴制”能躲债:很多企业以为注册资金写“认缴2028年缴清”就万事大吉。但法院强调:除非股东恶意转移资金导致公司破产(本案不构成),否则不能提前追缴。关键提醒:如果公司账户长期没钱,却见股东豪车豪宅,债权人可能起诉“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还债!所以日常经营中,务必保证公司账户有合理流动资金,别把“认缴”当“不缴”。
说白了,企业赚钱要“清清楚楚”,花钱更要“明明白白”。股东和公司混同转账、口头指挥财务操作,这些“小方便”背后藏着大雷——轻则工程款拖着不给,重则股东个人财产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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