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过渡期员工要谨慎,避免被认定劳动关系-含山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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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2022)皖0522民初33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2月10日前,刘某在富华某水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2019年底含山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分批次对包含富华某水公司在内的县域内38家水厂进行收购。2021年2月10日,含山县林头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富华某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含山县农村自来水厂收购协议书》一份,约定:"第三条乙方在资产移交后当日撤出所有人员,并负责及时办理相关证照注销手续。第四条甲方在乙方资产移交的程序、手续全部完成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资产收购款拨付给乙方。第五条甲方在乙方人员撤出同时派驻管理和工作人员进厂,严格按国家对自来水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水厂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2021年12月23日,经林头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富华某水公司、含山县某水有限公司等多方协商,达成共识:"1、濡须某水厂自2022年1月1日起接手管理运营原富华水厂;2、2022年1月1日以前的用水户水费归原富华水厂收取所有,2022年1月1日以后的用水户水费归濡须某水厂收取所有;3、2022年1月1日以后的管理运营成本由濡须某水厂支付,2022年1月1日以前的管理运营成本与濡须某水厂无关。4、过渡期人员管理情况。濡须某水厂接管富华水厂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5人(刘某1及其两儿媳妇、1名收费员、1名水泵看护员),维持运营。过渡期内工资由政府列支,濡须某水厂代为支付。3个月结束,由濡须某水厂根据需要,自行聘用人员。"含山县某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4月11日三次向刘某银行账户分别汇款1500元,汇款摘要描述为"代发工资"。刘某于2022年9月13日向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日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因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含山县某水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支付300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一个简单的要工资纠纷,但背后却暴露出企业在接收政府安排的过渡期人员时常见的法律风险。刘某已经87岁高龄,原本是富华某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的父亲,一直在水厂居住。当政府收购水厂时,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给了3个月缓冲期并由含山县某水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每月1500元"安抚费"。但问题出在:含山县某水有限公司在转账时写的是"代发工资",而且没有书面约定这笔钱的性质,导致刘某误以为自己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进而要求支付后续工资。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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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表述埋隐患
含山县某水有限公司好心代政府支付费用,却在银行转账时写"代发工资",这四个字在法律上非常危险!法院认为,"工资"一词通常意味着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企业只是代为支付政府安排的过渡期费用,应该明确标注"过渡期安置补助"或"政府委托支付款"等字样,避免被误解为劳动关系。 -
过渡期人员范围不清晰
政府协商确定的过渡期保留5人名单中并不包括刘某(只包括刘某1及其两儿媳妇、1名收费员和1名水泵看护员),但企业没有核实清楚就支付了费用。企业接收过渡期人员时,必须严格对照政府文件确认人员名单,对名单外人员要明确拒绝接收或签订临时协议。 -
缺乏书面确认机制
本案中,刘某主张自己在工作,但没有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任何书面证明。企业在处理类似事务时,对每位过渡期人员都应签订《过渡期人员确认书》,明确写明:- 人员是否在政府批准名单内
- 费用性质(是政府补助还是企业工资)
- 服务期限及工作内容
- 期满后是否续聘的条件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当政府安排人员过渡时,不要怕"多此一举",务必要求政府出具书面人员名单和费用承担说明
- 所有支付款项必须备注清楚性质,避免使用"工资""劳务费"等敏感词汇
- 对过渡期人员建立简易档案,哪怕只是简单的工作日志或签到表
- 过渡期结束前30天,书面通知人员去留安排,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企业出于人情帮忙可以理解,但必须用规范操作保护自己。一次简单的书面确认,可能避免后续数万元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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