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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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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1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6月19日,安徽天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中标含山县华阳西路、竹园中路、竹园××路亮化工程建筑安装施工。2017年7月24日,含山某建公司为发包人,安徽天某公司为承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工程概况"载明,工程名称含山县华阳西路、竹园中路、竹园××路亮化工程,工程地点含山县新城区,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工期90日历天,工程总造价935638.58元。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合同第三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结算依据执行《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业主招标控制价。

2017年7月25日,安徽天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一份《照明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该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与上述《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致。承包协议书另约定,最终承包价为本次工程决算价的97%(不含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其费用另计),扣除税金等费用后,张某某自负盈亏。

案涉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照明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签订之前,张某某已组织人员、施工设备进驻施工现场,由安徽天某公司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2017年7月2日开工。在张某某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证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变更调整。另竹园××路道路工程主体当时未施工结束,导致亮化工程不能施工,在竹园××路道路工程主体施工完工后,张某某继续施工。2018年9月28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经司法鉴定,含山县华阳西路、竹园中路、竹园××路道路亮化建设工程造价为967657.77元。

含山某建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给安徽天某公司430000元后未再付款,张某某对此430000元工程款认可已与安徽天某公司进行了清结并收到了款项。

法院最终判决:含山某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工程款537657.77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工程被违法转包,实际干活的"包工头"也能直接找甲方(建设单位)要工程款。很多人以为只要和承包商签了合同,就不用管下面的事了,但这个案例打破了这种想法。

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1. 转包行为违法:安徽天某公司中标后,把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某某,这违反了《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规定,所以他们之间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2. 合同无效≠拿不到钱:虽然转包合同无效,但张某某确实把工程做完了并通过了验收,他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含山某建公司(发包方)要钱,法院也支持了这一点。

  3. 管理费可能打水漂:安徽天某公司想从张某某那里收3%的管理费,但法院没支持,因为这是基于无效合同的约定,法律不允许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对建设单位(甲方)来说:

对建筑公司(承包商)来说:

对所有企业共同提醒: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一个小疏忽可能导致大额损失。企业应当在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结算等关键环节做好风险防范。特别是建筑行业常见的"转包""挂靠"行为,看似能快速赚钱,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企业务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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