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不招标直接发包导致合同无效,企业无法追回工程款-含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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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17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月31日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文件(含城投〔2013〕31号)载明:关于和谐苑会所工程直接发包的函根据含城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2013年第一期会议纪要精神,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拟将和谐苑会所工程直接发包给南昌建设施工(150万元);以及2013年4月24日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文件(含城投〔2013〕82号)载明: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根据2012年9月16日含城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第六期会议纪要精神和项目部意见,拟将含城和谐苑安置小区会所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给南昌市某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同意处加盖印章。2013年5月5日,含山县某亢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直接与南昌市某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和谐苑安置小区会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合同价款166万余元,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60%。
该会所工程在合同签订前已由钱某实际施工。2013年2月5日,钱某以南昌市某筑工程集团含山项目部名义申请支付工程款63万元,经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批后实际支付31.5万元至钱某个人账户;2013年5月8日,钱某又用相同工程量资料申请支付工程款,获批63万元并转入其个人账户。2015年12月,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南昌市某筑工程集团交付会所(因工程自2013年10月停工),但该工程至今未完成最终结算。
含山县某亢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称:钱某重复申报工程量,多领取31.5万元工程款,要求两被告返还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含山县某亢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政府项目"走捷径"埋下大隐患
这个案例看似是"工程款支付纠纷",实则是企业因忽视法定招标程序自食苦果的典型。含山县某亢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平台公司,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1. 把"政府项目"当"自家工程",跳过招标直接发包
法院明确指出:该会所工程使用政府资金建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但企业仅凭一纸会议纪要就直接发包,导致整个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就像你买手机不开发票——东西可能是你的,但维权时却拿不出法律认可的凭证。合同无效后,其中"按进度付60%"等条款全部失效,原告自然无法依据合同主张"多付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重流程轻实质",埋下重复支付隐患
钱某用同一份工程量资料两次申领工程款,企业审批时只关注"程序合规"(有领导签字、有签报文件),却未核实工程实际进度。31.5万元和63万元两笔款项间隔3个月,但申报依据的工程量完全一致,明显违背常理。企业财务若当时要求提供现场施工影像、监理签字的进度确认单等实质证据,就能避免重复支付。
3. 拖延结算致损失扩大,"糊涂账"难追责
工程2013年10月停工,2015年才发函要求交付,至今未结算。就像借钱给朋友既没写借条,又不催还,7年后突然要对方还"多借的钱",法院当然难以支持。未结算状态下,根本无法证明钱某实际施工量是否达到105万元,更无法认定是否多付款。
企业防范指南
- 政府项目必须招标:凡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的工程,哪怕"时间紧任务重",也必须走法定招标程序。例外情形极少(如抢险救灾),需经省级政府批准。
- 工程款支付"三查清":查清当期实际完工量(附现场照片、监理签字)、查清累计已付款项、查清与合同约定的匹配度,避免"资料套用"。
- 停工必须"留证据、早结算":工程暂停超过30天,立即书面确认停工原因、已完工量,并启动阶段性结算。别等7年后才想起来要账!
小贴士:很多企业认为"走招标太麻烦",殊不知省下的这点时间成本,可能换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本案中,含山县某亢置业有限公司若当初依法招标,就能通过正规合同明确约定"重复申报的违约责任",也能在结算时掌握主动权。
作为企业,永远要记住:程序合规不是累赘,而是最便宜的"保险"。政府项目更要"宁可慢一步,不抢快一秒",否则赢了工程,输在官司,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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