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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隐瞒健康状况复效不获理赔-广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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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82民初37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杨某为自己向保险广德支公司投保一份《保险合同》,该合同号码:2017-342500-512-01505213-5;合同成立日期:2017年2月26日;合同生效日期:2017年2月27日;投保人:杨某;交费方式:年交;交费日期:每年2月27日,险种名称/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元):某某防癌疾病保险/杨某/100000.00。

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仅退还所交保费;一年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00%给付保险金。杨某分别于2017年2月26日、2018年2月27日、2019年3月29日、2020年3月6日、2021年5月27日、2022年5月20日、2023年4月18日、2024年5月17日交付保险费2200元。杨某因未在2024年2月27日之前及60日宽限期内交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2024年5月16日复效时,杨某对"是否曾患有肺部疾病、结节"和"过去3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诊断、检查和治疗"等问题均回答"否"。

2024年4月7日,杨某因肺结节在某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检查。后杨某因体检发现肺部阴影于2024年11月25日在某市胸科医院入院治疗,于2024年11月30日经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广德支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仅退还已交的17600元保险费。

另查明:杨某自2015年底至2017年7月在保险广德支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案涉《保险合同》的销售人员为杨某。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简单却常被忽视的真相:即使是保险行业的"内行人",如果在购买保险时不老实回答健康问题,照样拿不到理赔款!

杨某作为曾经的保险销售人员,对自己销售的保险产品应该比谁都清楚。她在2024年4月已经因为肺结节去医院检查了,却在5月份复效时否认过去三年内接受过任何检查治疗。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让法院认定她违反了保险法最基本的"如实告知"原则。

对企业管理者来说,这个案例有四个重要警示:

1. 如实告知不是形式,而是保险理赔的生命线
很多企业主和员工以为只要按时交保费,出事就能理赔。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复效时的健康告知同样重要!就像申请贷款要如实填写收入一样,买保险也必须说实话。特别是当保单因忘记缴费而"休眠"后重新激活时,保险公司会重新审核你的健康状况,此时隐瞒病史等于自断后路。

2. 专业人员更要"专业对待"
杨某以为自己是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钻空子"。但法院恰恰认为:正因为你是专业人士,更应该清楚规则!同理,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如果是行业专家却故意违反规则,法律会以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你。专业知识不是违规的借口,而是合规的保障。

3. "复效"不等于"无缝衔接"
很多人以为补交保费就能让保障"无缝衔接",其实复效后会重新计算观察期(本案例中是一年)。就像手机停机后重新开通,套餐优惠可能要重新计算一样。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要特别注意员工离职又复职、保单失效又复效等情况下的保障空窗期。

4. 新法规不影响老合同
杨某辩称根据2019年实施的新规,等待期不应超过180天。但法院说:你这份合同是2017年签的,按当时约定的一年观察期执行。这就像老房子按老标准验收一样,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是否随法规变化而调整,避免日后扯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保险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而是"如实告知+按时缴费+理解条款"三位一体。企业作为"法人",在保险事务上同样要像自然人一样遵守诚信原则,否则真出事时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四、专业护航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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