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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供货也能形成合同关系,分包商必须为材料款买单 - 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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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没签书面合同,但材料已经送到工地,最后却要不回货款?最近凤阳县法院的一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使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实际供货并被使用,分包商照样得付钱!这个教训值得所有建筑行业企业警惕,下面我们就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7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依据判决书认定内容改写):
深圳中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蚌埠市恒大御景湾项目二期工程的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安徽劲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2015年6月起,凤阳县宏某材料厂开始向工地供应保温材料,送货单上写明收货单位是"恒大御景湾工程",由张某(收货人)、张某(收货人)签字确认。材料包括保温料20754包(单价35元/包,合计726390元)和抗裂砂浆139.6吨(单价550元/吨,合计76758元),总货款803148元。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个人账户向宏某材料厂员工付款250000元,又由其员工储某付款49999元,合计300000元。剩余503170元一直未付。
法院查明:孙某丰是劲某公司员工,由他联系宏某材料厂供货;张某(收货人)、张某(收货人)是受孙某丰指派签收材料;宏某材料厂2015年11月11日首次催款后,于2018年11月9日起诉,诉讼时效已中断;凤阳县作为宏某材料厂所在地(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很简单

  1. 安徽劲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必须在10天内付清503170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新标准计算);
  2. 驳回宏某材料厂对深圳中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张某、张某的所有诉求——也就是说,总包方和收货个人都不用赔钱!

三、企业必须知道的3个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建筑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咱们用大实话说明白:

风险1:没签合同≠不用付钱!口头约定+实际供货=法律认可的合同
很多包工头觉得"先干活后补合同"没关系,结果吃了大亏。本案中,宏某材料厂和劲某公司根本没签书面合同,但法院根据95张送货单、付款记录和员工证言,直接认定"事实买卖关系成立"。为什么?因为材料真实送到工地、被对方员工签收、部分货款已支付——这3个动作就等于法律上的"合同成立"!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2:总包方通常不替分包商买单,但收货人可能连带担责
深圳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为啥一分钱不用赔?因为法院认定它是"分包给有资质的劲某公司",且材料买卖合同只和劲某公司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但要注意:如果总包方把工程包给没资质的"皮包公司",或者直接指挥材料进场,就可能要担责!
另外,两个收货的张某为啥也不用赔钱?因为他们只是"打工的",法院认为他们签收是受公司指派(孙某丰安排),后果由公司承担。但这里有个致命细节:如果收货人自己写了"个人承诺还款",或者用私人账户收钱,就可能被当成共同债务人!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3:4年才催款?差点因超时效彻底败诉!
宏某材料厂2015年11月送完最后一车货,2018年11月才起诉。对方公司立刻喊"超诉讼时效"(法律一般只保护3年内主张的权利)。但法院为啥没支持?因为宏某材料厂能证明2015年11月11日催过款(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这才保住胜诉权。
企业该怎么做

最后划重点:建筑行业"三角债"频发,根源往往是"嫌签合同麻烦"。本案中劲某公司就因管理混乱吃了50万大亏——没规范合同、没管控收货、没及时催款。而宏某材料厂也差点因时效问题血本无归。企业主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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