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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 无责 拒赔车上人员险-合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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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0)皖0103民初8189号(一审)、(2021)皖01民终287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洪武集团凤阳县某驰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沈某清,车辆挂靠在洪武集团凤阳县某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2018年6月20日,洪武集团凤阳县某驰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乘客10万元/人×2人)。2019年3月21日,驾驶员杨某昆驾驶该车辆至响水某嘉宜化工厂门口准备送货时,响水某嘉宜化工厂发生爆炸,致使驾驶员杨某昆、押送员谢某燕受伤。经鉴定,杨某昆右眼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面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谢某燕面部疤痕构成十级伤残。实际车主沈某清与杨某昆、谢某燕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266000元。沈某清同意由洪武集团凤阳县某驰运输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心支公司向洪武集团凤阳县某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看似是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实际上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买了保险不等于高枕无忧,关键要理解保险的本质和条款的真实含义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有在自己"有责任"的事故中保险公司才会赔付。就像本案中,运输公司车辆在化工厂门口等待时发生爆炸,车辆本身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以"按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但法院明确指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核心是保障车上人员安全,而非划分事故责任。即使事故完全由第三方引起,保险公司也应当先赔付,再向第三方追偿。

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别被"按责赔偿"条款误导
    保险公司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按责赔偿"条款,让人误以为"无责不赔"。但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这类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购买保险时,要特别关注"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保障范围,不要简单认为"我没责任就不用赔"。

  2. "使用过程"的范围比想象中更广
    本案中,车辆停在厂门口"准备送货"是否算"使用过程"?法院认为:使用车辆包括装货、运输、卸货全过程,甚至等待送货也属于使用环节。企业要明白,保险覆盖的时间段远比想象中长,停车休息、等待装卸货都可能在保障范围内。

  3. 挂靠经营需规范权责约定
    本案中,实际车主沈某清与挂靠公司约定"事故由实际车主承担",但当实际车主赔付后,挂靠公司仍可代表其索赔。企业采用挂靠模式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保险索赔权归属,避免出现"赔了钱却无法理赔"的尴尬。

  4. 证据收集要全面及时
    本案能胜诉,关键在于运输公司完整保存了赔偿协议、付款凭证、伤残鉴定等证据。企业发生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收集: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赔偿协议、付款凭证等,这些是理赔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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