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分批生效 不等于主合同方免责-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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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16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某阳有限公司与南京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安徽某阳有限公司向南京建某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12740片,单价284元,含税金额3618160元。合同约定:交期为2024年7月31日前货好;付款方式为首批预付6370片30%定金,尾款送货日后90天内付清,第二批6370片提货前预付30%定金,剩余尾款送货后60天内付清;合同经双方签章并支付相应批次定金后分批生效;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尾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南京建某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光伏组件生产。安徽某阳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30日和2025年1月16日通知南京建某有限公司分批发货(合计7644片)后,支付了对应货款2170896元。2024年8月2日,高某德向安徽某阳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及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无论南京建某有限公司是否支付定金,都将于2024年12月30日前无条件支付第二批货物款项。2025年1月17日,安徽某阳有限公司发邮件表示"剩余6370片组件未发货,根据客户需求分批发货",南京建某有限公司回复同意分批发货。但南京建某有限公司仅提走第二批中的1274片,剩余5096片未提货。2025年6月30日,安徽某阳有限公司要求南京建某有限公司提货并支付剩余货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南京建某有限公司需受领剩余5096片光伏组件;支付货款1447264元、律师费5000元及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高某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安徽某阳有限公司关于仓储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合同"分批生效"陷阱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别以为合同写了"分批生效",就能在部分业务中当"甩手掌柜"!南京建某有限公司就是栽在这个误区上——明明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分批生效",但它未支付第二批货物30%定金却照样提货、付款,最后法院认定它已用实际行动接受了合同约束,必须为剩余货物买单。
三大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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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生效"不等于责任分割
法院明确指出:"分批生效"仅是履行方式约定,不能改变主合同方的基本义务。就像你签了租房合同说"按季度付租金",不代表你交了第一季度房租后,第二季度就能随意违约不交。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 避免使用模糊表述,明确"分批生效"的具体含义(如哪部分生效、哪部分未生效)
- 如确需责任分割,应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界定各方权责
- 在合同中增加"未履行部分视为放弃"等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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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定金却收货=默认接受合同
南京建某有限公司最致命的错误是:明知合同要求支付30%定金才生效,却在未付定金的情况下接收了1274片货物并付款。这相当于你去4S店买车,明明说好要交定金才留车,结果你没交定金就开走了车,还付了部分车款——法院会认为你默认接受了整个交易。防范措施:- 严格按合同约定操作,切勿"先履行后补手续"
- 如临时变更流程,必须取得书面确认(如邮件、补充协议)
- 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却要求发货时,立即书面提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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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担保不能当"免死金牌"
南京建某有限公司以为有高某德的担保书就能脱身,但法院指出:担保只是债权保障手段,不改变原合同关系。就像你借钱给朋友,他找来担保人,但你依然可以找借款人要钱。企业需警惕:- 不要误以为有第三方担保就能放松对主合同方的履约监督
- 担保条款应明确主债务人的首要责任(例如"担保不影响主债务人义务")
- 定期核查担保人偿债能力,避免"纸面担保"
额外提醒:违约金别设太高,仓储费要签合同
本案中,安徽某阳有限公司主张万分之五的日违约金(年化18.25%)被法院调低,因为实际损失没那么大。而仓储费因缺乏书面合同被驳回。建议企业:
- 违约金按实际损失1.3倍左右设定(参考本案判决标准)
- 仓储、保管等衍生费用必须签订独立协议并保留支付凭证
- 重要沟通全部通过合同指定邮箱进行(本案中双方通过指定邮箱确认分批发货成为关键证据)
合同不是"挡箭牌",而是"紧箍咒"。当企业用实际行动履行合同时,法律就会认定你接受了全部条款约束。在签订"分批生效"类合同时,务必做到三点:条款写清楚、流程守规矩、证据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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