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随意加盖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合肥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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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0191民初21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7月22日,卞某向盛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盛某现金叁拾万元整,利息一分陆厘,此据。"合肥东井某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借条卞某签名处加盖了印章。关于款项出借情况,盛某陈述,该300000元借款本金系由2013年7月22日、8月2日两笔银行转账145000元、95000元合计240000元、现金15000元以及卞某2013年6月6日向其所借的3000000元借款未付利息转本45000元组成;卞某认可该笔借款中银行转账的240000元为借款本金,对现金及利息转本的60000元不予认可。
关于该笔款项偿还情况,卞某陈述,其于2013年9月6日转给盛某的331040元系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已还清;盛某陈述,331040元款项系支付2013年6月6日1000000元借款利息15000元及报销费用。
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盛某与卞某之间发生了数十笔转账往来,其中有合伙出资款和借款。双方对盛某分五次向卞某转账支付的合伙出资款合计341000元无异议。盛某陈述,2013年6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其向卞某出借包括本案300000元借款在内的借款累计8325500元;卞某陈述,盛某陈述的8325500元款项中直接转给其的4090200元为借款。
卞某陈述,2013年6月25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其累计向盛某支付37笔款项合计金额5881908元用于偿还借款;盛某陈述,除案涉300000元借款以及尚有另案确定的借款正在执行中外,其他借款均已还清。
2017年5月9日,盛某曾以卞某、东井公司、千禾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13年6月6日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卞某偿还盛某借款本金178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盛某提供的东井公司记账本记载了双方之间2014年1月1日之后的账目情况。在法院组织双方对账过程中,盛某陈述的2014年1月1日之后卞某借款、还款情况在记账本中有相应记载,但因记账本未记载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账目,双方就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借款、还款情况存在诸多分歧。
合肥东井某观工程有限公司系河南千禾某产发展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盛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公章管理疏忽可能带来巨额债务风险
这个案例表面看是个人借贷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公章管理不当,可能让企业莫名其妙背上巨额债务!
1. 盖章=承认责任,不是"随便盖的章"
本案中,合肥东井某观工程有限公司只是在借条上盖了个章,就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企业公章代表企业行为,一旦在借款凭证上盖章,就等于企业自己承认是借款人。
很多老板觉得"朋友找我盖个章没什么",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盖章=承认责任!特别是当借条上写着"今借到..."并盖上企业公章时,企业就成了共同债务人。企业公章必须严格管理,不能由财务、行政人员随意使用,更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2. 现金交付和"利息转本"风险大
盛某主张的30万元借款中,有6万元是通过现金和"利息转本"方式交付的。虽然法院最终认可了这部分,但这在现实中风险极大:
- 现金交付:没有银行记录,很难证明真的给了钱
- 利息转本:把没付的利息算作新本金,容易产生"利滚利"纠纷
企业应对建议: 无论是借钱给别人还是向别人借钱,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在备注中写明"借款"。实在要现金交付,必须让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现金已收"。
3. 还款后不收回借条是大忌
卞某能胜诉的关键是什么?因为他提供了2013年9月6日转账331040元的银行记录,且时间点与借款吻合。但如果他还款时能收回借条或让盛某写收条,就不会有这场官司!
企业应对建议: 收到还款后,立即:
- 收回借条原件并销毁,或
- 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写明"已收到全部还款,原借条作废"
- 电子转账时在备注栏注明"归还XX日借款"
4. 账目混乱是企业大敌
本案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双方有数十笔经济往来,账目混乱,难以区分哪笔是借款、哪笔是还款。企业如果像本案这样混同使用资金,迟早会出问题。
企业应对建议:
- 每笔资金往来都要有书面合同
- 财务记账必须清晰,注明款项性质(如"借款""货款""投资款")
- 定期与对方核对账目,避免多年后产生争议
5. 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虽未在本案体现但需警惕)
虽然本案因借款已还清未涉及此点,但值得注意:合肥东井某观工程有限公司是河南千禾某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特别提醒:
- 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必须严格分开
- 避免股东随意从公司账户取钱
- 每年做独立的财务审计并保留记录
企业防范建议清单
- 公章管理"三不准":不准外借、不准混用、不准无审批使用
- 借款"三必须":必须签合同、必须银行转账、必须明确款项性质
- 还款"两立即":立即收回借条、立即取得收据
- 账目"一清晰":每笔收支都要有明确记录和凭证
- 一人公司"要独立":财务、人员、业务与股东完全分开
记住:企业经营中,一个小疏忽可能埋下大隐患。一个随意的公章,可能让企业背负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债务!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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