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中私刻项目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无需承担劳务报酬责任-肥东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28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月,李某良(本系列案件另一案原告)挂靠安徽省肥东县某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由某乐公司与嘉兴市某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李某良实际承包阜南县王堰镇永安新村商住楼工程。由于承包资金短缺等原因,李某良中途退出。施工过程中,李某良自己雕刻了"安徽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永安新村商住楼项目部专用章"。2019年10月22日,孟某持欠条复印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乐公司、嘉兴市某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劳务报酬76900元。该复印件上有李某良签名、加盖"安徽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永安新村商住楼项目部专用章",落款日期:"2015.元月.18号"。庭审举证时,孟某提交的证据原件所载内容与复印件基本一致,但落款日期:"2019.10份.16号"。法庭辩论时,孟某自认受李某良雇佣到涉案工地提供劳务。
2018年11月13日,嘉兴市某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嘉兴市某爵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良未经某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私刻项目部专用章,属于其个人行为,对某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孟某仅以加盖此印章的欠条主张与某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没有依据。同时,欠条原件与复印件日期不一致,真实性存疑,孟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孟某是受李某良个人雇佣,而非直接与某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乐公司和某爵公司无需向孟某支付劳务报酬。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建筑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私自刻制项目章,企业真的要为此买单吗?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但企业如果不注意防范,可能就会陷入类似纠纷。以下是我们给企业的几点实用建议:
1. 规范项目印章管理,切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本案中,李某良私自刻制项目部专用章,而某乐公司没有及时制止。虽然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表见代理,但企业前期却不得不应诉,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公司统一刻制、登记备案;项目人员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定期检查项目印章使用情况;发现私刻印章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保留证据。记住:对私刻印章的默许或放任,可能被视为对实际施工人的授权!
2. 明确挂靠关系中的责任边界,签订详尽的内部协议
挂靠施工在建筑行业很常见,但企业必须划清责任界限。本案中,某乐公司因与李某良的挂靠关系被卷入诉讼。企业应当与实际施工人签订详细的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施工人员的招聘、工资支付、安全管理等均由实际施工人负责;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明确禁止私刻印章;约定违约责任。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来界定责任。
3. 规范劳务用工管理,避免被认定为直接用工关系
孟某之所以能起诉某乐公司,是因为他声称是为某乐公司项目提供劳务。企业应当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所有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并定期核查。对于项目上的关键岗位,企业最好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或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切记:不要让实际施工人以公司名义招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4. 重视证据保留,关键时刻能救命
本案中,孟某提交的欠条原件与复印件日期不一致,成为法院不采信的关键原因。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都要原件保存;项目现场的考勤记录、工资表要规范填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与实际施工人的往来函件要留存;发现任何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这些看似繁琐的工作,在诉讼中可能就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5. 及时应对名称变更等企业信息变化
本案中,发包方某福公司更名为某爵公司,孟某起诉时仍用旧名称。虽然法院最终予以纠正,但企业如果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合作方并更新合同主体信息,避免因主体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建筑行业风险多,一个小小的项目章管理不善,就可能让企业卷入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诉讼。企业主们一定要重视这些"小细节",它们往往是法律风险的爆发点。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看似增加了管理成本,实则为企业筑起了一道风险防火墙。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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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及企业名称已按要求进行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