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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电费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将调整 - 当涂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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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21民初19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日,当涂县某公司(供电人)与安徽某有限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创业园02,供电类型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和充换电服务。抄表周期为一个月,抄表例日为每月1日,电费以抄录数据为结算依据(若设备故障则以人工抄录为准)。合同规定,每月电费需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逾期支付电费的,当年欠费部分按日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且交费时应先冲抵电费本金再支付违约金。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电费结算协议》作为附件,约定电费通过企业网银支付,每月15日前付清100%,电费发票在结清后2日内提供。合同有效期为五年(2023年3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
当涂县某公司供电后,安徽某有限公司2024年12月应缴电费32056元(已于2025年3月3日委托他人代缴),2025年1月应缴72376.65元、2月应缴33189.89元,合计拖欠105566.54元未付。

法院判决:安徽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当涂县某公司电费105566.54元;违约金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5年2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总额不超过拖欠电费的30%(即31669.96元)。同时,被告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35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签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法院会直接“打折”支持,但企业仍要为拖欠行为买单!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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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依据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改写,企业及人名已做匿名化处理,核心法律观点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