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应以法院委托鉴定为准,自行评估费用可能自担-费县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鲁1325民初527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故车辆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6日,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就涉案车辆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4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均为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7日0时至2018年11月6日24时止。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依约向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给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签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在保险期限内,2018年9月7日1时许,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李某亮驾驶案涉车辆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王某荟)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9国道圣井立交桥西路段时与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重集装箱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王某荟受伤,两车损坏。事故造成涉案车辆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51880元,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1200元。因涉案车辆在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等保险,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认为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自行委托的临沂嘉铭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评估价格过高,向法院提出车辆损失重新鉴定申请,经双方选定,由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2018年11月26日,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损失价值为46130.00元。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认为评估价值过低,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则认为评估价值过高。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赔付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6130元;驳回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平安财保当涂支公司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处理保险理赔时常见的误区。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明明花了1200元做了车辆损失评估,为什么最后这笔费用还得自己承担?关键就在于"自行委托评估"这个操作。
很多企业老板一出事故就着急,赶紧找家评估公司做个报告,以为拿着这个报告就能顺利理赔。但现实是,保险公司对您自己找的评估结果往往不认可,最后还得走法院重新鉴定的程序。就像这个案例,法院最终采纳了重新鉴定的46130元,而不是原告最初主张的51880元,而且原告自己花的1200元评估费还得自己承担。
给各位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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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着急自行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让双方共同确认损失情况。如果必须评估,尽量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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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事故现场照片、维修发票、损失清单等要保存好。不要像本案中原告那样只提供评估"收据",而没有正式发票,这在诉讼中会很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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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保险合同细节:很多企业买了保险却没仔细看条款。本案中如果原告清楚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损失评估的约定,可能就不会产生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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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保险理赔涉及法律和技术问题,最好由专业人员处理。企业可以考虑聘请法律顾问,在事故发生前就做好风险防范,而不是等出事了再临时抱佛脚。
企业主们要记住:保险理赔不是"谁主张谁有理",而是"谁有证据谁受益"。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在法庭上往往效力有限,反而可能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正确的做法是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必要时通过正规程序共同委托评估,这样既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又能避免额外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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