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到期不清理物品被当废品卖,企业自担三成损失!-郑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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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豫01民终99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7日,中牟县某乙公司与上海某甲公司签订《河南鹏翼仓储物流园区(白沙分部)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租赁面积为400平方米仓库。上海某甲公司于2021年4月将两部电梯放置在租赁仓库旁边的公共区域(非仓库内),理由是"电梯体积大、重量大、保管费用低"。2022年7月24日,上海某甲公司搬离仓库,但未将电梯搬离,仅向园区门卫口头交代。2022年8月16日,王某将这两部电梯当作废品售卖,仅得款9,000元。此前已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这两部电梯价值307,200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王某赔偿上海某甲公司电梯损失款215,040元(307,200元的70%),中牟县某乙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维持原判,王某需赔偿215,04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极易忽视的"小问题":租仓库时随意堆放物品,租期满后不彻底清场,结果被当废品卖掉,损失近30万元! 很多企业主觉得"放旁边不影响"、"跟门卫说过了就行",但法律上可不是这么认定的。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总结了4个关键风险点,帮您避开这些"坑":
1. "放旁边"≠"已保管"——物品必须放在合同约定区域
上海某甲公司因为"电梯太大",就把电梯放在租赁仓库外的公共区域。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400平方米仓库"仅指那400平方米空间,公共区域不属于保管范围。企业注意: 租仓库时,务必确认合同中"租赁范围"的具体描述。如果需要临时堆放物品,必须书面获得管理方同意并注明位置,否则一旦丢失,法院可能认定您"未妥善保管"。
2. "搬空仓库"≠"完成交接"——租期结束必须彻底清场
上海某甲公司2022年7月24日搬走,但直到8月16日电梯才被卖(租期8月1日已结束)。法院认为:租期结束后,管理方不再负有保管义务。企业注意: 租期结束≠自动清场!必须做到三点:
- 租期结束前7天全面检查场地
- 离场时与管理方签署"场地交接确认书"
- 对遗留物品书面说明处理方式(如"委托保管"需另行签协议)
很多企业以为"搬空仓库就行",却忘了角落里的纸箱、门口的货物,结果吃大亏。
3. "像废品"≠"可处置"——管理方无权擅卖"疑似废弃"物品
王某辩称电梯"被水泡坏"、"满是锈迹",所以当废品卖了。但法院指出:即使物品破旧,管理方也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如张贴告示、电话联系),不能直接处置。企业注意: 如果您是园区管理方:
- 建立"疑似遗弃物品"处理流程:发现3天内书面通知、7天内张贴告示
- 处置前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 重要物品应联系警方处理
如果您是租户:对长期存放的物品,定期拍照并书面告知管理方"此物仍属我司"。
4. "卖了9000元"≠"只赔9000元"——损失按原值计算
王某卖电梯只得了9,000元,但法院按原值307,200元的70%判决赔偿。因为王某无法证明电梯在出售时真的只剩9,000元价值。企业注意: 擅自处置他人财物,损失计算通常以物品原值为准。企业作为保管方,对贵重物品:
- 入库时双方确认物品状态并拍照
- 定期向货主发送"物品保管状态报告"
- 租期结束前30天书面提醒货主清场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要"抠细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保管范围"是否含公共区域、超期存放的处理方式
- 入仓必"留证据":物品入库后立即拍照,与管理方共同签署《物品存放确认单》
- 离场必"走流程":租期结束前15天启动清场检查,最后离场时双方签署交接文件
- 贵重物品"勤沟通":对长期存放的贵重物品,每季度书面确认一次保管状态
这个案例中,上海某甲公司因为少做了一步"正式交接",就白白损失9万多;王某因为多做了一步"擅自处置",要赔21万多。企业经营中,很多损失就藏在这些"以为没事"的小环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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