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购房者满足四个条件可阻止企业债务导致的房屋执行-郑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豫01民初9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某社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置业、河南某某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陈某、张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豫0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某某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以(2017)豫01执保21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某某置业名下位于中牟县X数套房屋,其中包括案涉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该判决生效后,某某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执行案件为(2018)豫01执1311号。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续封。刘某业等人以其购买案涉房屋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豫01执异615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业等人的异议请求。刘某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2008年8月8日,中牟县某某村委会四、五村民组作为甲方、某某置业作为乙方、中牟县X为见证方共同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甲、乙方进行联合开发,甲方提供两宗土地,乙方负责建设资金;乙方最终获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住宅房,同时支付给甲方200万元村民安置补偿费;乙方向甲方建好3万平方米的住房,用于置换甲方83.696亩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8月18日,上述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甲方应分配建筑面积3万㎡的房屋,每平方米1500元,合计4500万元;乙方支付甲方200万元村民安置补偿费,两项合计4700万元,为甲方置换给乙方的两宗土地的置换款。
2008年9月29日,三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22号楼、23号楼及18号楼的大部分建筑面积作为村民安置房源,该三栋楼房源为套型建筑面积90㎡共108套、120㎡共176套,甲乙双方均不得变更安置房的座落位置。
2010年12月20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某置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被征地村组应分配建筑面积3万㎡的房屋,土地竞得者支付被征地村组200万元的村民安置补偿费。
2008年8月19日,X庄四、五村民组户主刘某顺与城关镇小X庄第五村民组签订《十X款分配协议书》,刘某顺作为户主代表其家庭决定要房。
2012年11月16日,小X庄五组、刘某杰作为甲方与刘某顺作为乙方签订《房屋分配协议》,将安置房配给刘某顺。
2013年8月8日,刘某彦作为卖方与刘某业作为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百利X的120平方米房屋(系小潘庄五组刘某顺所分住房)以47万元价格出售给刘某业,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全款。刘某彦在协议尾部注明"刘某顺是我父亲已知此事同意签此协议"。
2013年6月至8月期间,刘某彦分多次收到刘某业支付的房款共计47万元,并出具相应收条。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来某某物业管理处出具《居住证明》,证实刘某业从2013年9月27日至2023年7月19日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正常交纳水电费及物业费。刘某业还提供了燃气用户卡、燃气用户明细单、气费结算清单、天然气发票、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刘某业在中牟县无其他房屋。
2023年7月11日,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案涉房屋系联合开发的置换房;依据2008年9月29日《补充协议》,确定22号楼、23号楼及18号楼大部分为村民安置房源;房屋竣工后所有权已从某某置业转移至小潘庄村委四、五组;村民分得房屋后转让给购房人,由购房人装修入住至今;2012年房屋交付后,村民多次要求某某置业办理权属证书,但因某某置业原因,至今大部分房屋未能办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位于中牟县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房产交易中的四大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购房者胜诉的故事,但对企业来说却是一记警钟!法院之所以支持刘某业的诉求,是因为他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四个关键条件:1)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在法院查封前已付清房款;3)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4)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名实不符"是最大的法律陷阱
某某置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明明已经把房子卖给村民、村民又转卖给刘某业,但房子还"挂"在自己名下!就像你把手机借给别人用,却还写在自己名下,结果你的债主来要账时,把"你名下"的手机也收走了。企业经常犯这个错误:房屋已交付多年,却迟迟不给业主办理产权证。一旦企业出现债务问题,这些"挂名"资产都会成为被执行对象,不仅损害购房者权益,更会引发群体性纠纷,让企业声誉扫地。
2. 特殊房产交易更要"手续齐全"
本案涉及的是拆迁安置房,这类房子交易限制多、手续复杂。某某置业与村委会签了联合开发协议,明确了哪些是安置房,却没及时把安置房的所有权转移给村民。企业做类似项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哪些房屋属于特定用途(如安置房、员工福利房等),并及时完成权属转移。否则就像本案,房子建好了十几年,产权还"悬在空中",企业随时可能背上"产权不清"的责任。
3. "配合办证"不是小事,而是法律责任
村委会的《证明》清楚写明:"因某某置业的原因,至今大部分房屋未能办理"产权证。企业常常认为"配合办证"只是服务事项,殊不知这已是法律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60日内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拖延不办,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更会在债务纠纷中失去对已售房屋的控制权。
4. 交易记录不完整,等于自断后路
试想,如果刘某业拿不出当年的付款收据、居住证明,他的房子早被法院执行了!企业同样如此:在房屋销售、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很多企业认为"内部流程走完了就行",不重视书面证据,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说不清"比"做错了"更致命!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每卖出一套房,务必在30天内启动过户手续,绝不拖延
- 对特殊性质房产(如安置房、抵债房)建立专项台账,定期清理"未过户"清单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不配合办证"的违约责任,避免被动
- 每季度核查企业名下"名义资产",及时处理权属不清问题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支持
看到这里,您是否担心自己企业也存在类似风险?很多企业主说:"法律风险防范听起来重要,但请律师太贵,又怕效果不好。"征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我们首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您可以先体验我们的风险排查服务,确认真正解决问题后再付费。从房产交易合规到合同管理优化,我们的团队能精准识别企业运营中的"隐形炸弹",让您经营无忧。别等房子被查封了才后悔,专业法律防护,现在就是最好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