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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备管理不规范导致无法证明特定物归属需赔偿损失-长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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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80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李某以139200元(含税)的价格购买QTZ5008塔机一台,因无合适地方存放,经案外人曹某亮介绍,李某将QTZ5008塔机存放于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处,期间,因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对外出租其塔机设备,李某、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补签一份租赁协议,对租金、租期、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后因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付清全部租金,亦未向李某返还设备,李某向长垣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返还涉案塔机并支付租赁费。长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0728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QTZ5008塔机一台,给付租金85800元;二、驳回李某对曹红亮、河南某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李某、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07民终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某、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判决生效后,李某向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行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对执行依据的所指向的标的物存在严重分歧,李某不接收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要交付的塔机(型号:QTZ5008号),李某认为并非其本人那台,长垣市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及现场查看也无法辨认。故认为该案属于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豫0783执恢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豫0728民初173号案件的执行。后李某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销(2023)豫0783执恢323号裁定。长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3)豫0783执异12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后李某就该裁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豫07执复257号,其认为该案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情形,执行中无法确认该塔机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损毁或者灭失,故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并不不当。关于该案损失赔偿问题,中院认为,因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对李某损失予以认定,故李某如认为因案涉塔机损毁或灭失给其造成损失,应另行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最终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2023)豫0783执异120号执行裁定。因双方至今未能就涉案塔机的交付事宜达成一致,现李某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塔机损失,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李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乡市某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0月份生产出厂的规格型号QTZ5008塔式起重机于评估基准日即2019年11月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评估意见为:规格型号QTZ5008塔式起重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112200.00元。

法院判决:长垣某瑞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12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8863元(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驳回李某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和其他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家设备管理公司因为管不好客户的塔机,最后赔了13万多元。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对特定设备管理不规范,无法证明"这就是客户的原物",法律上就视为你把东西弄丢了,必须赔钱!

具体怎么回事呢?2013年,李某花13万多买了一台塔机,放在长垣某瑞公司代管。后来公司偷偷把塔机租出去,被发现后补签了协议。2019年法院判决公司必须把塔机还给李某,可执行时问题来了:公司拿了一台塔机说"这是你的",但李某不认,说"这不是我那台"。法院现场看也分不清真假,只能终止执行。

为什么分不清?因为公司管理太乱了!塔机作为特种设备,每台都有唯一编码(就像人的身份证号),但公司接收时既没和李某确认编码,也没拍照留证,只是自己随手写了个"曹"字当标记。法院说:你内部标记客户没认可,不算数!现在你证明不了要还的就是原物,等于没还,得赔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三记警钟:

  1. 特定物必须"一机一档案"
    塔机、车辆、大型机械这些有唯一编号的设备,不是普通货物。接收时必须和客户一起:

    • 核对出厂编号、设备代码
    • 拍照留存设备特征
    • 双方签字确认清单
      案例教训:公司用"曹"字标记自说自话,法院根本不认账!
  2. 出入库管理不能"差不多就行"
    很多企业觉得"东西还在仓库里"就没事,但法律要求你能精准指向是哪一台。就像你借朋友手机,还的时候必须是原机,不能说"我库房里还有好几台一样的"。
    关键点:从接收第一天起,就要建立可追溯的管理链条,否则"东西还在"也得赔钱!

  3. 争议发生别硬扛,越拖损失越大
    2019年法院就判要还设备,但公司拖到2023年,不仅赔了设备原值,还多付近2万利息。如果当时请第三方鉴定设备身份,可能花几千块就解决问题。
    算笔账:鉴定费约5000元 vs 赔偿13万+,差26倍!

企业自查清单:
✅ 是否对保管/租赁的设备单独编号管理?
✅ 接收时是否与客户共同签署特征确认单?
✅ 仓库盘点能否精准对应到具体客户设备?
✅ 设备交付争议时是否有第三方鉴定预案?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我证明"。设备管理看似是小事,一旦出问题就是大赔偿。特别是建筑、物流、仓储类企业,务必把设备身份管理纳入风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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