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付款不注明用途易被认定为偿还旧债-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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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1082民初47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与被告长葛某泰金属有限公司曾有业务往来,原告向其供应煤炭。2016年5月13日,经双方算账,被告长葛某泰金属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煤款捌万元(注:其中包括留根手欠2万元)2016年5月13日"证明条上有被告张某签字并加盖长葛某泰金属有限公司印章。后被告张某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转账20360元、21040元,共计41400元,下欠38600元未还。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长葛某泰金属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86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张某个人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点。原告乔某拿着一张8万元的欠条来讨债,被告公司说"我们已经还了4万多元",结果法院只认定了41400元是还旧债,导致企业还得再掏3860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就在于企业付款时没做好这几点:
第一,付款不注明用途,新旧债务分不清
本案中,被告公司主张后来支付的41400元是偿还2016年5月13日的8万元欠款,而原告却辩称这是后来新供货的货款。由于被告公司转账时没有在备注中写明"偿还2016年5月13日欠款",导致法院只能根据时间顺序推定为偿还旧债。更糟糕的是,原告提供了单方的供货记录,但因无对方签字确认,法院不予采信。
风险提示:企业付款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清"偿还XX合同/XX日期欠款",最好同时发送书面确认函给对方。如果是现金支付或承兑汇票,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款项用途。本案中被告公司辩称支付了39000元承兑汇票,但因无证据,法院直接不予采信,白白损失近4万元!
第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规范,个人责任难规避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因同时加盖了公司印章,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张某个人无需担责。但试想一下,如果欠条上只有张某个人签名而无公司盖章,或者表述模糊,很可能就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让老板"替公司背锅"。
风险提示:公司业务往来中,代表公司签字时必须注明"代表XX公司"或"职务行为",并加盖公司公章。个人绝对不要在公司文件上随意签字,以免被认定为个人担保或债务。建议企业统一规范合同、欠条等文书的签署格式,避免歧义。
第三,以为"过期作废",其实诉讼时效很灵活
被告公司辩称"这笔债已经过了6年,原告早就不能要了",但法院认为:因为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原告第一次主张债权时才开始计算。原告2022年才起诉,完全在法律保护期内。
风险提示:企业对长期未结清的债务不要抱侥幸心理。即使对方多年没催款,只要没明确放弃债权,企业仍需承担责任。建议定期清理往来账目,对长期无争议的债务可要求对方书面确认时效起算点,或通过邮件、函件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建立规范的财务凭证管理制度,每笔付款都要有明确的业务对应;
- 使用标准合同模板,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
- 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单必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重要业务往来保留完整证据链(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
- 遇到长期拖欠,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看似已经"付过"的钱,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被要求"再付一遍"。在商业往来中,细节决定成败,一个小小的备注缺失,可能让企业多损失数万元。规范经营不是增加负担,而是为企业穿上"法律防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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