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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未签合同仍被认定劳动关系-长葛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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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豫10民终7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废旧机械设备回收、拆解",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4月8日期间刘某刚在某甲公司从事轧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刘某刚维修轧钢机时手部受伤。后刘某刚与某甲公司就上述受伤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刘某刚向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长劳仲案字[2023]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刘某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11月27日送达刘某刚,刘某刚不服该仲裁裁决并依法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洋与该公司股东柴某伟系夫妻,刘某刚在某甲公司工作期间具体工作内容由柴某伟或柴某生(系柴某伟之父)安排,贾某洋、柴某伟、柴某生均曾向刘某刚发过工资。再查明:刘某刚制作产品后需进行入库,某甲公司向其出具入库单。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刘某刚与某甲公司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很多老板以为"不签合同、不交社保"就能避免劳动关系责任,这个案例就是一记警钟!法院明确告诉我们: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关键看"实际用工",而不是看有没有签合同或交社保

为什么某甲公司败诉了?因为法院发现三个关键事实:

  1. 刘某刚在某甲公司的工作群里,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2. 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洋、股东柴某伟和柴某生(柴某伟父亲)都给他安排过工作或发过工资
  3. 他做的轧钢工作属于公司核心业务,产品还要公司开具入库单

某甲公司辩称"刘某刚是柴某生个人雇佣的",但法院根本不认可——因为柴某生作为公司股东亲属,安排工作属于公司管理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就像你让自家孩子帮你收房租,租客还是和你有租赁关系,不是和你孩子有关系。

企业主常犯的三个错误,正是本案的"致命伤":

企业防范实操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做)

  1. 签合同要"全覆盖"

    • 新员工入职30天内必须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也要签)
    • 特别提醒:股东亲属招的人,必须明确是"公司招聘"还是"个人雇佣",避免混淆
  2. 发工资要"走公账"

    • 工资必须从公司对公账户发放,禁止用老板、股东个人账户
    • 如遇特殊情况需代发,必须备注"代某公司支付"并留存书面说明
  3. 管理要"留痕迹"

    • 建立统一工作群,禁用私人微信安排工作
    • 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单等至少2年(手机截图也有效)
    • 入库单、出库单等业务凭证写清"客户名称",避免与员工混同
  4. 社保要"应保尽保"

    • 即使员工自愿不交社保,企业也需书面告知风险并留存证据
    • 临时用工考虑购买商业意外险,但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记住:法院判断劳动关系就看三点——谁给你安排工作?谁给你发工资?你干的活是不是公司业务? 只要同时满足这三点,就算没签合同、没交社保,照样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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