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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股东个人借款担保未明确方式将担连带责任-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67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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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公司因担保问题陷入债务纠纷的案例。今天用一个真实判决提醒各位老板:公司随意为股东个人借款“盖章担保”,可能让企业背上巨额债务! 这类风险在中小企业中尤其常见,看完这篇解读,您就能避开这个“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7)鄂9004民初8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8月24日,被告张某、刘某以与中储粮合作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熊某借款123万元,原告通过其妻子魏某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张某转账123万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张某、刘某又以同样理由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魏某的银行账户再次转账50万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张某、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73万元,并注明“2016年8月24日和9月26日借款173万元借条作废,以该借条为准”。借条下方注明“担保人为公司”,汉川市五某米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另查明,被告张某、刘某于1996年2月7日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刘某共同返还原告熊某借款17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汉川市五某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出在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汉川市五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条上只写了“担保人为公司”并盖了章,但没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默认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这意味着: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担保条款必须“写死”,别玩模糊游戏!

    • 常见错误:借条/合同只写“某某公司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却不明确方式。
    • 正确操作:要么写“一般保证”(例如:“若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公司才承担责任”),要么写“连带责任保证”(例如:“出借人可直接要求公司还钱”)。如果不想担风险,优先选“一般保证”!
    • 小技巧:让律师帮忙起草条款,盖章前务必确认这句话:“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股东/高管个人借款,公司别轻易“背锅”!

    • 本案中,张某既是借款人又是公司老板,典型“公私不分”。现实中,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盖个章没大事”,结果把企业拖入债务泥潭。
    • 必须做到
      • 建立内部担保审批制度:所有担保需经股东会/董事会书面同意;
      • 查清借款用途:如果是个人消费(如买房、炒股),公司坚决不担保;
      • 评估还款能力:别信“和中储粮合作缺钱”这类空话,要求提供真实合同、流水。
  3. 证据链条要完整,别等出事才后悔!

    • 本案原告赢在有借条+银行流水+结婚证,证据链完整。反观五某公司,连“为什么担保”都拿不出证据。
    • 企业自查清单:
      • 担保合同必须双方签字+公司盖章;
      • 转账必须用公司账户(别用个人卡代转);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也算证据)。

最后敲黑板:
担保不是“帮忙”,而是“签生死状”!我们接触过太多企业,因一个随意盖章损失数百万。记住:
不熟的业务不担保——哪怕对方是多年老友;
不查的债务不签字——要求借款人提供资产证明;
不懂的条款不盖章——花几百元咨询律师,比赔173万元强百倍!

企业想长久经营,必须把“担保风险”当红线。如需定制担保审查清单或合同模板,欢迎联系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400-XXX-XXXX),我们帮您守住钱袋子!

征和提醒: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686条(原《担保法》第19条)。企业担保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好心办坏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专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转载需授权,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