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抵销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无效-仙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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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9004民初3434号、(2019)鄂96民终6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永某包装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塑料包装袋的企业,某武米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从2015年4月起,某武米业公司多次向永某包装公司购买塑料包装袋。2016年1月28日,经双方对账,某武米业公司确认欠永某包装公司货款854,280元,并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此后,永某包装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某武米业公司一直未支付。
2018年9月9日,王某与某武米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对永某包装公司享有的2,790,000元债权中的850,000元以6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武米业公司。王某已于2018年2月1日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某包装公司是被执行人。此外,永某包装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还有多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巨大,公司履行能力不足,尚未执行完毕。
法院最终判决:某武米业公司需向永某包装公司支付货款854,280元及利息(以854,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了某武米业公司关于用受让债权抵销债务的主张。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看似简单的货款纠纷,实际上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对方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试图通过"债务抵销"来逃避付款责任,很可能适得其反,最终不仅抵销无效,还要额外支付利息。
某武米业公司自认为找到了"妙招":它从王某那里花68万元买下对永某包装公司的85万元债权,然后想用这85万元债权抵掉自己欠永某包装公司的85万元货款,这样就只需付4280元了。听起来很聪明,对吧?但法院一查发现:永某包装公司当时已经有多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财产根本不够还所有人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某武米业公司进行这种抵销,就相当于让王某"插队"优先拿钱,其他债权人就拿不到钱了。这就好比银行排队取钱,突然有人走后门先取走了本该属于大家的钱,这公平吗?显然不公平!
法院认为,某武米业公司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都是无效的。最终,某武米业公司不但要全额支付货款,还要从起诉那天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防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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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低价债权转让"陷阱
本案中,85万元的债权只卖6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当看到这种"超值优惠"时,一定要警惕:为什么对方要低价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看似占便宜的行为往往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
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切勿擅自抵销
当发现对方企业已经有多起债务纠纷、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千万不要擅自用受让的债权进行抵销。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按照法律规定排队受偿。私下抵销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行为。 -
完整保留交易证据
某武米业公司无法证明已向王某支付了68万元债权转让款,这也是法院质疑其行为真实性的重要原因。企业进行任何交易,必须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合同文件,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向都有据可查。 -
不要以"不开票"为由拖欠货款
本案中某武米业公司还辩称不付款是因为永某包装公司没开发票,但法院没有采纳。企业间交易应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基本原则,发票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作为拖欠货款的正当理由。 -
及时支付货款,避免利息损失
即使合同没约定付款期限和利息,拖欠货款也会产生利息损失。本案中某武米业公司因拖欠货款,不但要付本金,还要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及时结清货款,才是避免额外损失的明智之举。
给企业管理者的建议:
当企业面临债务纠纷时,不要心存侥幸寻找"捷径"。看似能省小钱的操作,往往会导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在处理复杂债务问题前,务必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记住:企业经营如行车,遵守规则才能行稳致远;试图走"捷径",很可能"翻车"在法律红线之外。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提醒客户:商业社会的本质是信任与规则。尊重法律规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企业自身长远发展的保障。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今天,合法合规经营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