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用 安全统筹 代替保险=白花钱-禹州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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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26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2年7月27日凌晨,娄某驾驶豫某*号-豫K***挂重型货车,与鲁某民停放的鲁B1号-鲁U**挂集装箱半挂车在禹州市无梁镇祁王桥路段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娄某受伤。交警认定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鲁某民负次要责任。被撞车辆在中国某财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被保险人是青岛某通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青岛某通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赔付57,000元维修费后,向娄某和禹州某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经查,娄某是受雇于禹州某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司机,事故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实际由个人挂靠经营。该车在中国某保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非保险产品)。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但剩余损失协商未果,保险公司起诉索赔40,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 禹州某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0,520元;
- 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利息和全部诉讼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致命风险
风险一:用"安全统筹"代替商业保险=白花钱
本案中,禹州某运公司花大价钱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以为能像商业险一样理赔,结果法院直接认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某统筹公司没有保险经营资质,"三者统筹险"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当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时,法院明确表示:运输公司必须自己赔钱,不能拿"统筹单"当挡箭牌。
👉 企业自查:如果你的货车、挂车买了"安全统筹""互助统筹"等产品,赶紧停用!必须购买正规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有"保险"字样+银保监会备案号)。否则出事后,损失全由你自己扛!
风险二:挂靠经营≠甩手掌柜,登记公司要背锅
禹州某运公司辩称"车是实际车主挂靠的,跟我无关",但法院不买账:车辆登记在你名下,你就得对外担责!即使签了挂靠协议,事故赔偿也得先由登记公司支付,之后才能向实际车主追偿(还不一定能追回)。
👉 企业自查:
- 如果你是挂靠公司:必须和实际车主签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事故赔偿由谁承担,并强制要求对方购买足额商业险;
- 如果你是实际车主:别图省事挂靠!挂靠协议内部有效,但对外(比如保险公司追偿)时,登记公司才是"背锅侠"。
风险三:不参与定损=损失打八折
保险公司单方定损57,000元,但法院只支持80%(45,600元),理由是:定损前没通知责任方到场!运输公司质疑维修费虚高,因缺乏监督证据,法院直接打折处理。
👉 企业自查:
- 事故后接到定损通知,必须48小时内要求参与(拍照、核对清单);
- 收到索赔材料先别签字,让专业人员审核维修项目是否合理。
小心!这些操作让企业雪上加霜
- 让员工垫付赔偿:娄某辩称"我是司机,不关我事",但法院仍判公司赔钱——雇员职务行为,雇主必须买单!
- 忽视交强险外的责任:交强险只赔2,000元,大额损失全靠商业险。本案因缺商业险,公司多赔3万多元!
为什么企业总踩这些坑?
很多运输公司为了省钱,用"安全统筹"(价格比商业险低30%)替代正规保险,殊不知这是用纸老虎挡子弹!一旦出事:
- 保险公司拒赔 → 企业自掏腰包;
- 司机推卸责任 → 公司被连累;
- 定损程序缺失 → 赔偿金额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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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1081民初2660号判决改写,人物及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
注:安全统筹是部分运输公司推出的内部互助产品,无保险资质,不受《保险法》保护,司法实践中普遍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