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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乘客受伤客运公司必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需明确提示-禹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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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208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17日8时许,李某伟驾驶豫K00中型公交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事处门口路段时,与李早青驾驶的豫K1小型轿车(从公交客车左后方由东向西右转行驶)发生接触,导致公交车紧急制动,乘车人李某云碰伤。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早青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云当天在禹州某医院检查(花费270元),并在禹州市中心某医院住院40天(2023年8月17日至9月26日),诊断为胸部损伤、两根肋骨骨折、双侧膝关节损伤,医疗费总计17526.3元;出院后复查花费668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云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600元。另查明,李某伟驾驶的客车属禹州市某通交通有限公司所有,李某伟系该公司职工,事故时属职务行为;该车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李某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169.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运输企业的重大法律“雷区”:乘客在车上受伤,客运公司几乎必须赔钱,保险公司想用“免责条款”推锅?没那么容易!

法院为啥这么判?核心就两点:

  1. 客运公司对乘客安全负“兜底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像你请人送货,东西半路丢了,你得先赔客户,不能说“是小偷干的,不关我事”。本案中,公交车因躲避其他车辆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哪怕事故主因是对方车辆(李某伟只负主责),客运公司也得全额赔偿——因为乘客李某云完全没责任,她有权直接找客运公司“算账”。企业常误以为“事故有第三方责任,自己就能少赔或不赔”,但客运合同纠纷中,乘客选择告你,你就得先赔,再去找第三方追偿。

  2.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保险公司辩称“紧急制动属于免责情形,不赔钱”,但法院没采纳!为啥?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卖保险时,已向客运公司明确解释并提示过这条免责内容(比如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这就跟买手机时,商家没告诉你“进水不保修”,结果手机泡水了,你还得认?法院说不行!企业买保险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把免责条款说清楚、写明白,出事时就不能拿它当“挡箭牌”,损失还得企业自己扛。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运输企业尤其要记住:乘客安全是红线,合同责任跑不掉。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筑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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