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虞城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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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425民初11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4日,苏某建与永城市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城市龙岗乡、裴桥镇秸秆打包及离田清运合同,合同由某乙公司会计聂某作为公司现场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江某良印章。合同履行后某乙公司与苏某建进行了结算并将结算款项支付给苏某建,后苏某建发现结算有误少支付了合同款项,某乙公司现场负责人兼会计聂某于2022年7月1日给苏某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永城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苏某建签署的打捆离田作业合同账目合同已全部算清,另欠60000元(陆万圆整),7月4日前全部结清,2022年7月4日结清。"欠条签署后,聂某于2022年7月10日向苏某建微信支付了10000元,对于下余欠款经多次催要无果。
另外,某乙公司以苏某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在裴桥镇政府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被扣除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另查明,永城市某乙有限公司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江某良,股东为江某良。
法院判决结果:
- 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某建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
- 江某良对上述欠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欠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两个对企业极其重要的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对一人公司老板来说,一定要警惕!
风险点一: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个人要对公司债务"兜底"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自己是自己,公司欠债跟自己没关系。但本案中江某良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因为没向法院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法院就判决他个人要为公司50000元欠款"兜底"。通俗地说,就是公司欠的钱,老板得用自己的钱来还!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很容易出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比如老板随便用公司钱买个人物品,或者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 一人公司的老板一定要做好财务隔离: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对不能混用,公司收入进公司账户,老板拿工资或分红也要走正规程序。
- 每年做规范的财务审计,保留好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比如审计报告)。
- 如果公司欠了钱,千万不要想着"反正有公司挡着,跟我个人没关系",这样想很危险!
风险点二:现场负责人签字盖章,公司就得认账
本案中,某乙公司会计聂某给苏某建出具了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却辩称"是结算错误"。但法院认为,聂某作为合同约定的现场负责人和公司会计,他的行为代表公司,出具的欠条有效,公司必须履行。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私自签的字不算数",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员工是公司授权的负责人,或者在日常业务中经常代表公司处理事务,他的签字盖章很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企业防范建议:
- 明确授权:给员工授权时要写清楚权限范围,比如"某某只能负责XX事项,无权签署欠条",并告知相关合作方。
- 规范用章:公章、合同章要严格管理,不能随便让员工拿去盖。
- 及时对账:合同履行后要及时结算,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不要等到对方拿着欠条来要钱才说"算错了"。
风险点三:反诉主张要有充分证据
某乙公司反诉说苏某建违约导致20万元保证金被扣除,但法院没支持,因为某乙公司拿不出苏某建确实违约的证据,也证明不了20万元损失真实存在。更致命的是,他们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结算时都没提过这个问题,事后才说对方违约,法院当然不信。
企业防范建议:
- 发现对方可能违约,要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比如发书面通知、拍照录像)。
- 结算时要把所有问题一次性说清楚,不要"秋后算账"。
- 保证金被扣等重大损失,要有政府或第三方出具的正式文件证明,不能光靠自己说。
结语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老板敲响了警钟:公司治理不规范,个人财产可能"不保";员工管理不到位,公司可能"背黑锅";证据意识不强,有理也说不清。特别是那些自己当唯一股东的老板,一定要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严格分开,否则赚的钱可能得拿来还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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